提議者 黃核統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1.酒駕、性侵、隨機殺傷人,罪刑加重。
2.酒駕致死或全身癱瘓、性侵虐待、監禁虐待、性侵或監禁未滿18歲或滿65歲人、性侵殺害、監禁殺害、隨機殺傷人致死或全身癱瘓,或人數眾多,或情節重大,或可以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有教化可能」,可流放棉花嶼或適合的小島。
(1)依情節輕重區分流放時間長度。
(2)流放期滿回監獄,假釋條件年數從入監起算。
(3)受流放人必須繳納完流放時間內,所有自己得到的配給的口糧、蔬果乾、飲用水(用儲水桶裝)的費用。
(4)受流放人必須穿著特定服裝。
(5)受流放人可以委託負責口糧、蔬果乾、飲用水的機關,購買帳篷、水桶(不是儲水桶)。
(6)運補船每個月運補一次(依情況決定),並回收裝口糧、蔬果乾的保鮮盒、裝飲用水的儲水桶。
1.避免重罪輕罰。
2.讓「有教化可能」的重犯,藉由大自然來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