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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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甚至直接刪除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四款 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這樣法務部就不用作繭自縛,無謂地等待釋憲案,可以能執行死刑了,不會讓死囚和廢死之人或團體利用該條款,透過釋憲等妨礙死刑執行。
2.廢死之人或團體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可以自由地討論、發聲、辯駁,但應以不妨害他人為限,不可藉此妨害死刑執行,對於妨害死刑執行之人,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對於妨害死刑執行之團體,應處以罰鍰,情節嚴重或拒絕改善者,應勒令解散。
3.現階段法務部為什麼不執行死刑,除了受限於前述法令外,目前所有死刑犯都提釋憲更是主因,可見因死刑恐違憲,而不執行死刑就是廢死團體的權利濫用,因為他們連罪證確鑿、十惡不赦者也提釋憲,這嚴重影響我國對死刑的執行及不尊重諸位法官的審判,也挑戰了人們基本的善惡及道德,所以我們應該把這個由命令引起的法律漏洞補起來,而不是加以放任、縱容。
4.死刑若違憲,要改的是連中華民國刑法等法律都要改,可是不去從源頭上制止,反而要拿後面的執行端說事,這是荒謬且不合理的,也因此只要中華民國刑法裡有死刑,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就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因為他們不遵守位階較高的法律,反而遵照位階較低的命令,所以法務部想要自圓其說,那也得向立法院提起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死刑部分的的修正案或向司法院提起執行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死刑部分是否與憲法牴觸的釋憲案、死刑規則是否牴觸中華民國刑法的解釋案!
5.在我國,被判死刑的人,已經經過至少三級三審的訴訟程序,對他們的訴訟權益已有充分保障,法務部不該把憲法法庭當成四級四審,動搖我國三級三審制度,而且是否對死囚更多訴訟權益的保障,這是司法院要去考量的,法務部作為死刑的執行端,只要專注於死刑的執行即可。
6.死刑犯有至少三級三審的保障,然而對於被害人又哪裡有至少三道機制防被殺?我國訴訟制度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已不友善,然而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等到了程序終結,迎來三審定讞之後,因三級三審制度,已遲到很久的正義,還會隨著廢死團體滿紙空話的釋憲文案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這真的是我們追求的公平嗎?這是我們對惡有惡報的認知嗎?
7.法務部不要再跟我們說執行死刑沒有相關時間表,來顯示時機未到,三審定讞之後,就是法務部揮下法刀的時機。
8.執行死刑,這不是法務部自身的公權力是否可自由對死囚行使的問題,而是法律對法務部課予的義務與責任、大多數民眾對法務部的要求、死者及死者家屬的期待。
9.我國現在是有死刑的國家,本就應執行死刑來名副其實,讓死刑和無期徒刑有明確的差別。
10.執行死刑規則等相關法令應明訂每年至少執行1次死刑,讓死刑固定化、常態化,才不會因顧慮、行政怠惰等不執行死刑。
11.一年結束,仍有死囚,而沒有執行過一次死刑的相關官員,應公開相關事由,並對外說明,以回應民意及安撫死者及其家屬,未能執行死刑,又未對外說明,應以行政怠惰,予以行政懲處。
12.每次執行死刑,至少處決一個死囚,並於執行後公布其姓名和罪名,以收嚇阻之效。
13.漫長的等死時間給死囚帶來無盡的死亡恐懼,對死囚也是身心的折磨,讓他們乾脆地贖完自身的罪孽後,結束此世責任、恩怨,得到解脫,前往其人生下一階段才是最好的。
14.就算死刑未來被憲法法庭認定違憲,那也不影響現在還是合憲的死刑執行。
15.就算日後大眾有共識要徹底廢死,那也得考量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將現存的死刑犯全部執行完畢以後,才能開始廢死。
16.針對執行死刑的法警,應有一定的訓練、輔導及獎勵。
17.現在不少人對虐童等人呼籲法律要修改,好可以判他們死刑,可是法務部又不執行死刑,就是修法了,又有什麼意義?
*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1.維持及落實法律,讓死刑犯接受制裁,不執行死刑,就是一種對犯人的縱容。
2.最近民調顯示,支持死刑的人佔據9成1,執行死刑,才能符合社會感情和期待。
3.國內外一些廢死團體或政府會出來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