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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網路假訊息氾濫,建議政府應全盤檢討及補強社群網路平台自律作為,以及防範其他潛在威脅。

提議者 Ming

已附議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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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7-14
檢核
2019-07-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9-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最近因應網路假訊息氾濫,6月下旬期間部分網路平台聯合提出自律聲明,並與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合作打擊假訊息(附件)。

 

但本人認為:仰賴自律管理絕對無法達到防治假訊息之目的,原因如下:

 

一、在此就以附件一內容,提出可能存在問題做為參考:

 

1.例如某社群網路平台宣稱在既有板務分層自治架構下,積極訂定不實訊息防制政策,透過顯示用戶網路位址、刪除及杜絕假帳號,及全時段管理防制不實訊息。

 

關鍵問題在於自治:如何認定用戶實際身分?如何認定該帳號持有者為一人或多人使用?該用戶如不再使用帳號之後續處理方式?在這情況下,如有網軍或境內協力者取得或使用符合資格帳號取得信任之時參與管理機制,進而管理版面修改板規刪除帳號,是否將成為防治假訊息缺口平台業者有何對策

 

2.其他社群網路平台宣稱與事實查核中心合作、成立謠言破解專區或標註受信任第三方查核組織之意見防治假訊息。雖然作法正確,但現行除了防治網路假訊息之外具備挑撥離間之新聞網路發文及留言訊息,及隱藏足以造成特定群眾恐慌之訊息是否有能力判別及阻止這類假訊息散佈,將是一大問題

(即使前述問題發生機率可能不大,但不代表問題不存在,必須針對可能問題防堵漏洞,解決問題)。

 

另外,即使排除敵國勢力介入可能性管理失靈以致假訊息仇恨言論及低劣資訊氾濫,不僅影響網路用戶理性評論及判斷能力,甚至將逐漸破壞社群網路平台公信力及成為敵國網軍及境內協力人員企圖滲透目標

至於滲透目的在於越亂越好:不僅尖銳各項議題以致無法討論制定及執行有利於國家利益之政策,進而破壞社會秩序民主機制及國家利益為資訊戰最終目的。此時僅採用自律管理配合第三方查核是否能解決這些問題仍是一大疑問

 

二、除了已知社群網路平台及廣電媒體之外,具備社交通訊功能線上遊戲及社群網路遊戲,如果如法炮製社群網路平台滲透模式製造混亂,是否將成為另一漏洞?尤其線上遊戲逐漸朝向手游化發展資訊散播能力不下於社群網路平台問題,將是另一隱憂

 

所以,面對以上問題,在此建議政府防治網路假訊息威脅,責任在於政府並非交由社群網路平台自律管理。所以在此本人提議防範對策作為補強社群網路平台管理,及防治其他平台散佈假訊息威脅之參考之用

 

一、政府比照廣電媒體成立或指定監管社群網路平台機關並比照廣電三法規範建立適用平台業者管理法規保障業者遵守自律規範。(自律規範除了強制規範平台需顯示用戶發文及留言位址,確認為網路假訊息者須在明顯位置顯示第三方查核結果,確認為挑撥分化言論及隱藏潛在言論者,經確認後須於24小時內下架,及建立救濟機制保障用戶被不當停權及刪文之權益)。

 

二、同上,如果政府考量言論及思想自由而選擇自律管理,在此另建議政府設置社群平台自律管理評比機制作為參考及管理之用評比規範可分為:

1.社群網路平台假訊息(不實資訊及仇恨訊息)出現次數

2.民眾舉報、受理及向上通報政府次數

3.經第三方民間組織確認為受理及成立不當檢舉、刪文及停權次數

4.平台自律管理次數(定義為平台管理人員定期管理、檢視及刪除通報假訊息次數)

5.社群平台發文及留言用戶透明度(定義為發文及留言位址、帳號發文及留言次數(及不當發文及留言次數),及帳號使用時間及平均使用次數等訊息)

6.社群平台行政管理、財政及人事結構資料(前提是需符合個資法規範)

 

重點在於評比分數過低或評價不佳者第一次協助輔導改進,改善前列入觀察名單。如有發現不法情事危害甚鉅者牽涉單位主管及管理人員需負法律責任

 

三、建議線上遊戲及社群網路遊戲適用法規或規範(例如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條),應強制規範遊戲業者增列禁止不當使用廣播系統散佈假訊息(即不實資訊、攻擊謾罵言論或仇恨訊息)之規範,及適用罰則

 

四、民間資安單位、事實查核組織及相關領域志願人員,納入民防體系。協助政府調查及防範假訊息威脅

 

利益與影響

打擊網路假訊息,僅依賴自律管理無濟於事,必須仰賴政府有限立法管理才有成效。藉由設置監管社群平台機關,或建立社群平台評比機制規範線上遊戲及社群網路遊戲禁止不當散佈假訊息規範,及民間資安單位及事實查核組織或志願人員納入民防體系全面防範不當假訊息流竄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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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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