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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警察人員處理違停及佔用道路、人行道事件,同一地點接獲第2次舉報時,應即開罰。

提議者 Runningnose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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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12
檢核
2017-12-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明訂警察人員處理違規停車、佔用道路人行道事件,針對同一地點接獲第2次舉報時,就違規事實應即開罰。不應僅以一再規勸告誡方式處理。

 

緣由:

固定地點-常態(每天都發生)-違規停車及佔用道路、人行道事件,以發生在商家及鄰接人行道之住家前最多。因少數人方便及佔用,造成不特定公眾的不方便及危險,已成常態、隨處可見,其原因與警察人員僅以一再規勸告誡之處理方式(實無任何嚇阻效果)不無相關。

利益與影響

1.明訂法律條文,使警察人員有所依據,可勇於執法。

2.回復道路正常使用,降低交通風險。

3.解決人行道寸步難行問題。尤其還給使用輪椅、電動車、嬰兒車及行動不便民眾,暢通的人行道空間,不必被逼得走到馬路上,與機車同行。
4.民眾不必為同一地點同樣違規事件重複打110,節省110專線資源。
5.時間就是金錢,大家時間寶貴,民眾不必重複打110,警察人員也可不必一再排勤務前往處理。

6. 改正違規民眾"理所當然"違停、佔用道路人行道之錯誤認知。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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