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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政策時代落差,推動數位身分制度進化
在推動數位治理與無紙化服務的過程中,台灣政府於2010年代推動電子發票制度,並設計了以「手機條碼」為代表的共通性載具條碼,供民眾用來收集與管理發票。當時基於技術穩定性、安全與稽核管理等考量,政府採取中央核配條碼、限制格式與長度的設計。此制度至今已運作逾十年,累積大量使用者與技術經驗,整體制度運作穩定。
然而,十年來的科技進步與公民數位素養的提升,使得「由政府統一生成條碼、不開放民眾自定義」的制度設計,逐漸出現與現實需求與技術能力不符的落差。本文主張,台灣電子發票載具條碼制度已亟需調整,應開放「受控自定義」的條碼格式,提升民眾參與度與系統彈性,回應數位時代對個人化與開放性的期待。
一、現行制度源自技術與管理的舊時代假設
目前載具條碼(例如「/ABCD1234」)的申請與使用,均須依照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格式規範,由系統統一核發。此制度設計之初,主要考量為:
- 確保條碼唯一性,避免民眾重複輸入或冒用他人載具;
- 限制條碼格式長度與字元組成,以方便各類POS機與收銀系統辨識;
- 控制條碼產生與登錄流程,以減輕稽核風險與系統錯誤。
然而,這些考量均屬十餘年前的技術與管理假設。現今科技條件早已進化,現行制度已非基於現代技術條件最佳化,而是沿用過去管制思維,導致使用彈性不足、用戶體驗落後。
二、現制封閉限制創新,無法滿足多元應用需求
除了技術進步,使用者需求也有極大變化。許多使用者希望載具能具備個人識別、情感連結或品牌延伸等功能,例如:
- 為家庭成員設計具標示性的載具(如 /FAMILY01);
- 為小商戶設計與公司名或會員名一致的載具;
- 為長期綁定的手機條碼賦予記憶性與可辨識度。
但現制不允許自定義條碼,使載具條碼普遍難記憶、不具象徵性,降低了發票上雲的誘因與實用性。更重要的是,制度封閉不利於第三方整合與創新,例如支付平台、App或社群帳號整合電子發票載具,因條碼難自定義而難以創建一致的用戶識別標籤。
三、開放受控自定義條碼為可行且必要的改革方向
政府應建立一套「受控自定義條碼制度」,允許民眾在符合技術與管理規範下,自行選擇載具條碼內容。具體設計可包括:
- 保留一定格式結構(例如:以「/」起始、長度固定於8–12碼);
- 僅允許英數字與部分符號,並排除攻擊性詞彙或品牌濫用;
- 系統即時查驗是否重複註冊,並須綁定自然人身分或手機號碼;
- 若屬特殊用途(如商業品牌),得設專案申請與核可。
此設計可在不改變既有稽核基礎與資訊架構的前提下,提供使用者更高彈性。亦可與自然人憑證、行動支付載具、會員帳號整合,使載具成為跨平台、可記憶的數位識別碼。
制度改革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行政思維的轉型
開放載具條碼自定義,不只是為了「美觀」或「便利」,而是反映數位時代中,個人資料與數位身分的主體性。這項改革將讓電子發票制度更人性化、更具參與性,同時也是對民眾數位能力與責任的信任表現。
政府應積極回應現代公民社會對制度彈性與透明性的期待,推動更具開放性與創新性的制度設計,從載具條碼小處做起,邁向真正以人民為中心的數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