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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過期持有者違規上路應處無期徒刑」刑責之修法提案

提議者 一睡就是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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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5-20
自行撤案
2025-05-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提案背景與問題說明:

在台灣,駕駛違規層出不窮,其中「駕照過期仍執意上路」之行為,形同無照駕駛,卻常常被法規以「過失」對待,未能展現國家對交通安全的嚴正態度。此類行為所導致之交通事故,不僅造成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更顯現出法治權威的不足。

根據現行法規,駕照逾期未換照者若仍上路,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即使違規致人於死,多數情況下仍被輕判為過失致死,無法有效遏止此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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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訴求:

凡駕駛人之普通或職業駕照逾期超過1年未換發者,若仍擅自駕駛機動車輛上路,且經查獲有違規行為或肇事,即視為「有預謀之公共安全破壞行為」,應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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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修法建議:

1.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刑法相關條款:增列駕照過期駕駛屬於重大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2. 明定刑事責任移入刑法第185條之1以下:將此類行為列為「以危險方法妨害公共安全罪」,並比照重大殺人未遂辦理。

3. 無法提供正當理由者(如失憶、失聯)視為蓄意逃避法規之共犯。

4. 應降低駕照持有年限(如由現行75歲降至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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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法與配套建議:

1.增設自動辨識系統:透過行車影像、eTag或加油站系統比對駕照有效性,若駕照過期且車輛持續運作,強制通報監理站與警方。

2.懲處上限提高:即使未造成實際傷亡,違規行為即視為「潛在殺人預備犯」。

3.鼓勵檢舉制度:設立「駕照過期駕駛檢舉獎金」,提高民眾參與度。

 

利益與影響

1.有效遏止心存僥倖之違法駕駛行為

2.建立「駕駛是特權而非權利」之國民觀念

3.為高齡社會、職業駕駛管理鋪路,強化駕駛人生命教育

4.防範高齡駕駛隱患,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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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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