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ord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1 暴力犯罪不得易科罰金 :
近期暴力犯罪層出不窮
尤其是看人家不順眼就想開扁的
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因為
台灣的法律對於犯罪行為人而言
根本不痛不癢
往往罰個錢就能了事
就是俗稱的易科罰金制度
依照目前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雖然但書有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但實務上准予易科罰金的比例高達98%
真的超級誇張
完全無法遏止犯罪
因此本人建請將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制度修正為: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或其所犯之罪為傷害、毀損、恐嚇、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加重重利者,不在此限)。
2 刪除自首的規定
依照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的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再依照刑法第66條規定: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根本太扯
今天只要我一犯完罪
馬上跑去警察局自首
刑責馬上就能減半??????
如果你是被害人
你能夠接受嗎???
以館長槍擊案為例
人家開完槍馬上跑到警察局自首又打99通電話找律師
最後殺人未遂罪只被判4年
關2年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你們說社會大眾能夠接受嗎????
因此我提議將自首的規定刪除
這制度感覺完全是為了犯罪行為人量身訂做的
早該刪除了
以上
影響 :
嚇阻暴力犯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