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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刪除刑法自首的規定 + 暴力犯罪不得易科罰金

提議者 Lord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11-20
檢核
2021-11-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1-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暴力犯罪不得易科罰金 :

 

近期暴力犯罪層出不窮

尤其是看人家不順眼就想開扁的

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因為

台灣的法律對於犯罪行為人而言

根本不痛不癢

往往罰個錢就能了事

就是俗稱的易科罰金制度

依照目前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雖然但書有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但實務上准予易科罰金的比例高達98%

真的超級誇張

完全無法遏止犯罪

因此本人建請將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制度修正為: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或其所犯之罪為傷害、毀損、恐嚇、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與加重重利者,不在此限)。

 

 

2 刪除自首的規定

依照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的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再依照刑法第66條規定: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根本太扯

今天只要我一犯完罪

馬上跑去警察局自首

刑責馬上就能減半??????

如果你是被害人

你能夠接受嗎???

以館長槍擊案為例

人家開完槍馬上跑到警察局自首又打99通電話找律師

最後殺人未遂罪只被判4年

關2年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你們說社會大眾能夠接受嗎????

因此我提議將自首的規定刪除

這制度感覺完全是為了犯罪行為人量身訂做的

早該刪除了

 

以上

 

 

利益與影響

影響 :

嚇阻暴力犯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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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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