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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傳染病可能傳染者與傳染病確診者,未依醫療衛生機關作息造成傳播傳染病之可能,以刑法處置

提議者 Geh,Diong-Sin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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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12
檢核
2021-05-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7-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午安,中華民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COVID-19造成全球人心惶惶,中華民國幾乎每天有境外移入,三不五時也有本國病例,已經讓不少人頭病與憤怒了。

 

國內新聞三不五時有有傳染病可能傳染者與傳染病確診者,不依照醫療衛生機關指示作息,導致傳播病菌的風險。

 

沒有人有權利與義務傳播傳染病,也沒有人有權利與義務接受傳染病的感染。

 

目前違法者,大都是受行政罰,不是刑法,行政罰的威嚇力不強,繳罰緩就了事了,最嚴重財產查封。

 

建議將《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修正,改為:「明知自己罹患第3條規範之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他人之可能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第3條規範之傳染病,是因為病菌隨時會變種,今天可能不會人傳人,明天就變異成人傳人,來防堵疫情;致傳染於他人者,改成致傳染他人之可能性者,就是預防勝於治療、防範一切。

 

使用刑法來嚇止,就是不要來鬧事,依法作息,主管機關不可能罰你的,如同沒去殺人,檢警不會逮捕和偵訊你、法院不會判你死刑。

利益與影響

防疫是全民的義務,使用刑法來嚇止,是為了預防鬧事。

 

沒有人有權利與義務傳播傳染病,也沒有人有權利與義務接受傳染病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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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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