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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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責建議(以台灣現有法律體系為基礎的加重建議)
首腦/主謀 15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併科鉅額罰金。
1.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2.組織跨國性犯罪:無期徒刑。 3. 導致受害者死亡或重傷:死刑 10至24鞭(作為極重度犯罪或無法繳清罰金的替代)
機房/話務員 5至15年有期徒刑,併科中高額罰金。4至12鞭(考慮職務的直接危害性與可替代性)
1.利用話術促使受害者借貸(增加具體刑罰):加重1/3刑期。
2.涉及脅迫或恐嚇行為:加重1/2刑期。
水房/洗錢中心 7至20年有期徒刑,併科鉅額罰金(依洗錢金額)。6~16鞭
1.慣犯或為多個詐騙集團洗錢:加重1/3刑期。 2. 涉及暴力取款:依暴力行為加重。
收簿手/車手 3至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3至8鞭(考慮基層人員的從屬性,但仍需懲罰)
1. 扮演集團「管理職」:加重1/3刑期。 2. 涉及暴力或脅迫取款:依暴力行為加重。
3. 慣犯:加重1/2刑期。
詐騙促使人借貸 獨立罪名,最低5年有期徒刑,若導致借高利貸等:加重1/2刑期。
詐騙致死 死刑或無期徒刑(視同間接故意殺人)。
二、 具體訴訟與執行制度建議
1. 汙點證人條例(特赦或減刑機制)
適用對象: 除首腦/主謀外的所有成員。
條件:
提出具體事證: 必須提供足以瓦解組織架構、逮捕重要幹部的關鍵證據。
幫助追回金錢: 必須盡力協助追回自身參與的詐騙金額。
回饋機制:
輕度貢獻(僅提供線索): 減輕1/3至1/2刑期。
重大貢獻(導致首腦/主謀落網,追回大部分款項): 可減至最低法定刑或予緩刑(需法官裁量,並記錄在案)。
特赦: 僅限於極為特殊、對瓦解跨國集團有不可取代貢獻者,經檢察官同意後向高層申請。
2. 促使歸還所有金額得緩刑的條例
適用對象: 限機房、車手、收簿手等非主導性成員。
條件:
歸還所有金額: 必須全數歸還其參與案件所詐得的金額,或由其家屬代為賠償(確保受害者得到完全補償)。
和解: 與所有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取得和解書。
例外限制:
首腦/主謀、水房、累犯: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
若首腦/主謀能證明其資產來源合法,且以此合法資產全數賠償,或可考慮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仍不得緩刑。
3. 羈押、交保與資產沒收
主要人員不得交保、出境、緩刑
首腦/主謀、水房、核心幹部: 應絕對禁止交保及限制出境,推定有串證、脫產、逃亡之虞
電子腳鐐: 對於有條件交保的非核心成員,應強制配戴電子腳鐐,嚴格限制活動範圍。
交保金: 考慮到交保金可能來自詐騙所得,交保金應優先用於賠償受害者,若判決有罪,該交保金應直接轉入受害者賠償基金。
資產沒收:
擴大沒收: 抓獲的名下不明來源財產(包括親屬名下明顯不合理增長的資產)應推定為犯罪所得,全部沒收。
優先賠償: 所有沒收的資產及罰金,應優先全數用於賠償受害者,之後才是國庫。
各國大動作處理詐騙議題,台灣不能再落後國際,我們口口聲聲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甚至觀光局也曾打廣告說,Heart Of Asia Taiwan,如今我們的臉丟到列國去了,詐騙的GDP屢創新高,警察詐騙案件處理不完,這絕對不會是美麗的福爾摩沙該有的狀態。
想想看,今天他騙的不是錢而已,而是我們寶貴的青春,想想我們一個月的薪水才多少?他騙的是我們的生命,甚至讓人無法翻身,因此詐騙集團更明確的定位應該說是:組織性謀殺的集團
多少人家破人亡,主腦主導者逍遙法外、吃喝玩樂,這是不對的,三歲小孩都知道。
重判詐欺、鞭刑示警是全民的期待!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歸還所偷竊的,理所當然!謀殺者死,理所當然。
明確的規範與重刑不但遏止罪惡,也使人民得以安息、警察得以做更重要的事情,一個法治的社會大家活得安心,也再次恢復美麗台灣的名聲,人們得以安居樂業、除去台灣詐騙之島的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