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貓咪
反對民眾配置行車記錄器作為檢舉領獎金之行為。
政府應該思量是否在道路狀態、及號誌、等等方面有提升民眾可避開危險的政策。
而非鼓勵民眾裝置行車記錄器只為:
1)肇事權責釐清
2)檢舉領獎金
3)到處追蹤檢舉
並應該思索,民眾以行車記錄器進行檢舉對整體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提升率有多少?
是否真的有幫助?
如果在當下能對駕駛人或者用路人有即時提醒作用是否才真的有所助益。
事後的檢舉和罰款對實際道路安全的幫助有多大呢?
若今天無法領取獎金,配置者是否還會站在"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責和道德感之下努力的提報呢?
政府是否真的有思考過這期間的相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