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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媒體曝光率一致

提議者 路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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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12-18
檢核不通過
2018-12-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檢核不通過原因如下:本平臺為政策建言網路參與平臺,若您覺得選舉期間廣播電視事並對各候選人有差別待遇之情形,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一、我說的就是政策建言,台灣第四權已被濫用,應立法適當管控。
二、下面已經有提到:每次被檢舉才將特定時段的新聞進行審查,過於耗費時間及人力,且時段外的新聞也沒有控管到。
應該從源頭導正,從一開始就不該偏頗報導,後續的檢舉審查標準也能更明確快速省資源。

為排除審查過程疏漏,特此將字體明顯表示。


以下附上原提案內容:

希望政府參考法國法律,每個候選人在新聞上的曝光率必須一樣,如果新聞台一直報導特定候選人,會使民眾接收資訊不對等,容易使民眾被操弄。
若媒體報導失衡可供檢舉,細節可能要討論,但制度上可以盡量做到公平是最好。

參考了相關提案政府的回應:
新聞自由及新聞自律部分,相關說明如下:
一、因新聞編採屬憲法上人民之言論自由權利,所以對新聞編採方式與內容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目前行政院已建置即時新聞澄清專區,以澄清爭議性新聞。
以及相關事件發生時,NCC的作法(節錄自新頭殼新聞):
按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製播新聞跟評論時,媒體應該注重事實查證以及公正公平原則,但沒有相對應的罰則。因此,NCC不會認定電視台違法與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有相關規範,因此,NCC基於行政協助立場,會依據民眾申訴內容,將2家電視台在14日上午8時到下午3時、總共7個小時的新聞內容送交中選會,由中選會認定是否違反選罷法。

我認為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是非常不錯的一個作法,但是忙碌的現代人沒有時間一則一則的去查證所有的新聞,視聽數與查證數不成正比,
且每次被檢舉才將特定時段的新聞進行審查,過於耗費時間及人力,且時段外的新聞也沒有控管到。
應該從源頭導正,從一開始就不該偏頗報導,後續的檢舉審查標準也能更明確快速省資源。

利益與影響

媒體應停止偏頗報導以及標題殺人,還給民眾視聽多元資訊的權益。

一、民眾不再是井底之蛙,能有更多機會接受到如教育、文化發展、國際類的報導,提升民眾國際觀,給民眾自行思考的空間。

二、防止媒體被有權人士壟斷,使民主更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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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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