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晏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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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亦被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
加害人為了達到復仇、威脅、傷害被害人自尊等目的,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散佈給親友,或上傳到網路平台。
許多被害人在知道自己性私密影像遭到網路外流時,因害怕社會眼光而不敢求助。
更由於「影片下架」十分困難,更讓被害人在一次又一次的點擊影像當中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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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發展,各種的資訊的取得相對過去容易,
如同雙面刃,網路可以帶來便利也有可能造成傷害,性暴力也漸漸從現實延伸至數位世界,而數位性暴力的樣態多變,無法一言以敝之。
行政院在2021時參考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條文後,發佈其定義與類型。
其中「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便納入在內,意指「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在違反自身意願下遭他者散布出去,造成不可抹滅的傷害。
不僅是數位性暴力的一種樣態,被害人所面對的困難不僅於當下,更是來自社會大眾長期的質疑,亦或是對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不了解。
希望透過提議,呼籲社會大眾在網路上看到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時,可以堅守「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持有」的原則
因應近代數位型犯罪的猖獗,司法院於民國111年發表的修正草案中,明定性影像之定義,並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表示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和「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四種犯罪行為的定義與刑責。
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然而,經過立法院於民國111年將草案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等待黨團協商 。
但在法條正式上路前,仍有許多地方有待商榷,被害人僅能從現有之法律中「借」能使用的條文。
也就是說,被害人必須面對來自觀看過影像的網友或親友、同儕所帶來的輿論或壓力。就算報警、走上司法程序,面對的有可能是更艱難的戰爭。
希望透過呼籲面對遭外流之性私密影像,民眾可以抱持「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持有」,
讓影像可以在實質於網路上,遭到有心人士之惡意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