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汝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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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需平等,不可因為工作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希望勞工與公務人員的請假規則能平等。
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六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
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
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
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違反平等權。
人人平等,不可因職業而有所差別待遇。因為喪假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兄弟姊妹分屬勞工和公務人員的話,出現在喪事的天數不一樣,恐會貼上不孝順的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