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anzer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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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輔助創作著作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法案目的)
為保障自然人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工具進行創作之權益,明確其著作權歸屬及適用原則,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人工智慧生成工具:指利用演算法或機器學習模型生成文字、圖像、音訊、影像或其他內容之系統或軟體。
二、AI 輔助創作作品:指自然人透過人工智慧生成工具,經提示、素材輸入、選擇、編輯或其他創作行為所產生之作品。
第3條(與著作權法之關係)
AI 輔助創作作品之著作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著作權法》之規定。
第二章 AI 輔助創作作品之著作權
第4條(著作權成立條件)
自然人利用人工智慧生成工具完成之作品,符合第一項之全部條件,且同時符合第二項任一條件者,得依著作權法取得著作權。
第一項(必須全部符合之條件):
一、創作過程中有自然人參與。
二、作品符合《著作權法》所定著作之要件。
第二項(任一符合即可之條件):
一、自然人提供具有創作性之提示或指示。
二、自然人使用屬於其自有的素材作為生成內容之一部分。
三、自然人對生成內容進行選擇、編輯、改作或整合,使作品具有實質創作貢獻。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作者為進行創作之自然人。
第三章 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之情形
第5條(純自動生成作品)
下列作品,不得依本條例主張著作權:
一、完全未經任何自然人提示、素材輸入或創作介入,由人工智慧工具自動生成之內容。
二、僅提供非創作性指示,且未對生成結果進行任何創作處理之內容。
第6條(侵害既有著作之情形)
AI 輔助創作作品若:
一、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作為提示或輸入;
二、且生成作品與該著作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形,
則不得依本條例主張著作權保護。
合理使用範圍內之情形,不受此條文限制。
該侵害之判斷及法律效果,依《著作權法》規定處理。
第四章 舉證與權利主張
第7條(創作事實之舉證)
主張 AI 輔助創作作品著作權者,於發生爭議時,應提出足以證明其創作行為之資料,例如:
一、創作提示(prompt)
二、素材來源
三、生成過程紀錄
四、後續編輯或改作紀錄
五、其他可證明創作貢獻之資料
近年人工智慧(AI)已成為重要創作工具,許多創作者會利用 AI 生成文字、圖像、音樂或影像。然而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說明:當自然人使用 AI 創作時,該作品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以及作者應如何認定。
本提案的目的,是明確保障使用 AI 進行創作的自然人之著作權。只要創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提供具有創意的提示、使用自己的素材、或對生成結果進行編輯與改作,使作品具有實質的人類創作貢獻,即可依法取得著作權。
同時,本提案也明確規定:
本條例並不改變現行《著作權法》的基本制度,而是補充說明 AI 作為創作工具時的作者認定與適用原則。透過這樣的規範,可以在鼓勵創作與保護既有著作權之間取得平衡,讓創作者在使用新科技時能有清楚且公平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