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enny Lin
尚須4911個附議
近10年建築物火災中,住宅火災件數居高不下,且火災死亡原因,多數都是因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而導致避難延遲和失敗。加裝住宅警報器,可在火災發生時爭取逃生時間確保生命安全。國內宣導多年,既使在好幾年前就通過消防法令但由於無罰則大家都認為我家不會失火,所有不論是違建或者屋主都不願意安裝一顆僅幾百塊的火災警報器。
國內大部分頂樓加蓋違建都是拿來出租,有鑑於國內近來多起頂樓違建加蓋出租套房大火,造成各區租屋國人大量死傷,而在目前由於國內違建加蓋太多拆除曠日費時一時要拆也拆不完,加上現今消防法令僅有建議安裝,並未有強制安裝火災警報器等相關消防設備罰則,因此我認為為了全國租屋族安全,應積極仿照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頂樓加蓋處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針對全國屋頂既存違建發文通報,如經各地消防局通報未配合執行計畫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建管處也將優先強制拆除。
而台北市建管處及消防局已有案例辦理,內政部消防署應立即跨部會與各縣市一同努力,並只要向台北市調文同步辦理即可有效減少全國各縣市災難。
火災災難新聞永遠不會因為時間遺忘,而它總是永遠烙印在罹難家屬心中,內政部消防署動起來幫幫全國各地消防局一同辦理吧。
建議事項:
全國頂樓違建均仿照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頂樓加蓋處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強制安裝火災警報器,限期內未安裝改善均優先拆除。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法令總是要有人因為火災無法逃生造成死亡或財損,而政府設的法令卻是亡羊補牢人死或重傷才要去罰款!難道就不可以做事前防災、事後避災方式,讓人民逃過災難。
如果內政部可以統合全國各縣市可比照台北市政府同案辦理強制安裝火災警報器,依照歐、美、日的所有大數據都顯示凡提升安裝火災警報器安裝率,就可大幅減少火災發生,並可以大大提升火災突然發生給人的逃亡率。
對人民來說大幅降低火災發生率就是可以家裡不死傷、家裡沒財損及不浪費社會資源,由衷希望各縣市別互推皮球,趕緊動起來救救人民、保護人民,強制租屋屋主或頂樓違建一律安裝火災警報器,這樣至少可以立即讓違建屋主對於安裝火災警報器達成共識並可保障頂樓違建組屋者安全,就像台北市長柯文哲說的「就算違建也要安全,因此頂樓加蓋、違建上面的違建」及「未加裝火災警報器」的違建將優先拆除相關新政策應該全國都一同辦理。
*由於消防法令設定關係一時也無法強制所有民眾家裡安裝火災警報器,未來希望內政部應重新修法朝向所有住宅都應強制安裝火災警報器,並設立嚴格監督機制及處罰罰則,強制人民住在安全宅,往歐、美、日進步國家降低災難的科技防災方式前進。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