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燕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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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台灣交通事故頻傳,常因三寶不注意或者是其他原因而導致事故發生,而事故發生當下,就會有肇責的問題,運氣好一點附近路口有監視器可以調閱證明自己的清白,運氣差一點對方或我方剛好有裝【行車記錄器】可以證明清白,再衰一點雙方都沒有【行車記錄器】及附近路口也沒有【監視器】等輔助工具。
因此建議未來新車(汽車及機車)出廠時,應強制規定【行車記錄器】必須列為【標準配備】,且其規格(例如:至少需要720p畫質及夜間行駛時,其影像須清晰可見等)也應至少有上述舉例之規範,以減少事故釐清時之誤判或者遺憾之發生。
另外,針對已出廠之車輛,於定期驗車時也應該要將車內配備【行車記錄器】列為必要檢查之事項,若沒有安裝【行車記錄器】之車輛或者其規格不符規定者,其驗車就會驗不過等。
1.減少事故釐清時之誤判或者遺憾之發生
2.保障你我個人生命財產之保障
3.畫面說明一切,也是最直接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