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巫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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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議
建議政府取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至少應將家庭看護雇主與企業聘僱外籍勞工區分,建立針對家庭照護需求的免繳或減免制度。
二、現行制度
依現行規定,家庭看護工雇主每人每月須繳納2,000元就業安定費,一年即24,000元。
就業服務法所定就業安定費,主要用途包括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聘僱管理等事項。
然而,家庭聘僱外籍看護與企業聘僱外籍勞工的本質並不相同。
企業聘僱外籍勞工主要是為了生產、營運及補充人力;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則通常是因家中有失能、高齡、重病或生活無法自理的家人,需要長期照護。
家庭雇主並非透過外籍看護創造營業收入,而是在缺乏足夠家庭照顧人力的情況下,被迫承擔長期照護成本。
三、家庭照護家庭的實際負擔
一個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後,除了每月支付看護薪資外,還需要負擔:
就業安定費
健保及相關保險費用
食宿及日常生活支出
照護用品、尿布及營養品
被看護者的醫療、復健及交通費用
家庭成員因照護所產生的時間及工作成本
對於需要長期照護的家庭而言,這些支出往往是持續數年甚至十年以上的長期負擔。
目前家庭看護工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一年就是24,000元;若照護期間長達10年,僅此一項就達24萬元。
四、現行制度的政策合理性值得重新檢討
政府收取就業安定費的政策目的,是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
但家庭聘僱外籍看護的目的,是照顧失能或無法自理的家庭成員。
尤其目前台灣正面臨高齡化及長期照護需求增加的問題,家庭為了讓失能家人能夠留在家中接受照護,已經自行承擔相當大的經濟成本。
在此情況下,再向家庭收取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就業安定費,政策目的與家庭實際需求之間是否相符,值得政府重新檢討。
五、現行中階技術人力制度也顯示制度可以調整
目前外國技術人力制度已經免繳就業安定費。
也就是說,政府已經可以針對不同類型的外國人力,採取不同的就業安定費政策。
因此,家庭看護雇主並非只能「繳或不繳」二選一,而可以依照家庭照護的特殊性建立不同制度。
六、具體建議
建議政府:
取消家庭看護雇主每月2,000元之就業安定費。
若政府認為全面取消仍有困難,至少應建立分級減免制度,例如依被看護者失能程度、長照需求及家庭所得進行減免。
不應僅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作為免繳標準。許多家庭雖然未達社會救助標準,但實際上仍承擔龐大的長期照護支出。
應重新檢討家庭看護就業安定費與企業聘僱外籍勞工的制度差異,避免將不同性質的雇主一體適用。
七、訴求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家庭照顧失能長者本身就是一項沉重的經濟與精神負擔。
政府應該鼓勵家庭承擔照護,而不是在家庭已經負擔看護薪資、醫療、復健及生活成本的情況下,再額外收取與家庭照護本質沒有直接關係的費用。
因此,建議政府重新檢討《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收費制度,取消家庭看護雇主之就業安定費,讓長期照護家庭真正獲得減輕負擔的政策支持。
取消家庭看護雇主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可直接減輕需要長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之家庭經濟負擔。
目前每名家庭看護工每月2,000元,一年即24,000元。若一個家庭長期聘僱10年,累計可達24萬元。對於需要長期照護失能、高齡或重病家人的家庭而言,這是一項持續性的必要支出。
本政策若實施,可降低家庭照護成本,減少因照護費用過高而產生的經濟壓力,讓家庭更有能力持續照顧家中失能者。
同時,家庭聘僱外籍看護主要是為了解決長期照護需求,與企業聘僱外籍勞工的營運及生產目的不同。取消或減免家庭看護就業安定費,也可使政府的收費制度更符合不同類型雇主的實際情況。
對政府而言,雖會減少部分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但家庭照護負擔降低後,也有助於減少家庭因照護成本過高所產生的社會及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