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左宗右
已附議98 (尚餘42日)
尚須4902個附議
主旨: 為當前交通違規民眾檢舉制度遭濫用,衍生「微罪巨罰」及「檢舉達人」亂象,嚴重影響人民起居生活與對政府之信賴,建請 貴院/部正視此一結構性問題,參酌輿情與相關改革建議,推動「精準執法、還路於民」之制度改革案。
說明:
一、 前言:制度初衷與現實之嚴重脫節
民眾檢舉制度立法之初衷,係為彌補警力不足,藉由「全民監督」以改善交通秩序,尤其針對酒駕、危險駕駛及嚴重影響行人安全之重大違規行為。然而,近年來隨著社群媒體與行車紀錄器普及,該制度已嚴重變調。許多民眾淪為所謂的「檢舉魔人」,利用極低成本針對「微小瑕疵」進行報復性或連續性檢舉,導致守法市民動輒得咎,不僅造成基層員警查證業務爆量,更引發強烈民怨。雖交通部已於2024年針對1200元以下微罪限縮檢舉,並於2025年改為實名制,但實務上針對「行政裁量權喪失」及「不合時宜之道路標線」等核心問題仍未解決。
二、 現行制度之亂象與謬誤
檢視當前網路輿情與申訴案件,民眾檢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大結構性問題,造成「人民與政府」對立:
(一)「微小瑕疵」遭濫權放大,缺乏行政裁量空間:現行制度下,只要影像屬實,警方幾無不開單的裁量空間。例如:機車為閃避路邊違停車輛而短暫壓線、深夜時段無人車之巷口紅線臨停、或因道路標線設計不良導致駕駛人無意間違規。此類行為雖構成違規要件,但並未實質影響交通或危及安全,卻遭有心人士刻意連續檢舉。有南投縣議員即指出,民眾住家門口遭畫雙黃線,半夜停車遭檢舉,警方凌晨兩點到場開單,完全不符民眾生活期待。更有台南騎士因500公尺內三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連續開出三張罰單,雖依法有據卻引發「一事不二罰」及「比例原則」之爭議。
(二)「被迫違規」反成獵物,正義嚴重傾斜:實務上常見駕駛人因前方有違停車輛、貨車卸貨或施工佔據車道,不得不跨越雙黃線或行駛人行道邊緣。此時,違規臨停者(常為微罪不舉範圍)安然無事,而為了解決道路堵塞、不得不違規通過的駕駛人反而遭後方檢舉達人拍下,面臨鉅額罰單。這種「守法者受害、違規者無事」的現象,嚴重悖離社會公理。
(三)交通工程與標線未能與時俱進,淪為陷阱:許多道路標線(如雙黃線、機車停等區)設計於數十年前,現今因道路拓寬或周邊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若未及時檢討變更,民眾因「遵循舊習慣」或「實際生活需求」停車或行駛,便淪為檢舉達人的提款機。許多縣市議員皆呼籲,應盤點這類「讓人容易違規」的陷阱標線,而非僅依賴末端開罰來解決問題。
三、 改革議案與具體建議
為杜絕不當檢舉風氣,回歸維護交通安全之本質,同時保障人民財產權及交通執法威信,本陳情書提出下列四大改革方向,懇請相關單位研議採納:
(一)審查機制改革:建立「正當性過濾」機制,明定檢舉影像須包含「具體危險」態樣,賦予警方「情節輕微」不予舉發的裁量權。如此可避免檢舉達人針對無傷大雅的動作進行報復性檢舉。
(二)交通工程改善:全面普查並優化「易違規」之道路工程與不合時宜標誌標線。由源頭減少因道路設計不良導致的無意性違規。
(三)執法標準調整:推動「微罪勸導優先」機制,針對深夜、靜態、不影響通行的輕微違規以勸導代替開單。此舉可降低對民眾生活的打擾,讓執法更有溫度。
(四)檢舉管理強化:嚴格查核並懲處「惡意連續檢舉」行為,修法限制同車輛三分鐘內之同一行為僅能處罰一次。藉此杜絕「一案多罰」及跟車獵縫的行為。
四、 結語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非製造對立的工具。」我們支持嚴格取締真正危害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如:闖紅燈、蛇行、占用救護通道、斑馬線不讓行人),但堅決反對將「民眾檢舉」作為少數人滿足正義魔人心理或挾怨報復的工具。
懇請 貴單位正視此一現象,莫讓小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因微不足道的動作而頻頻接獲罰單,生活於恐懼之中。期盼透過上述制度改革,重建和諧的交通環境與警民關係。
以下是針對前述四項改革議案(審改革後之預期利益與影響分析
一、對一般民眾
(一)利益:
1. 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罰單焦慮」,不再因輕微、無安全顧慮的動作(如閃車壓線、深夜靜態臨停)而突然收到高額罰單。
2. 減少「被迫違規反被檢舉」的不公現象,使執法更貼近實際路況與人性。
3. 透過道路工程改善,從源頭減少陷阱式違規,駕駛更順暢,行車更安全。
4. 微罪勸導優先機制,讓民眾有改正機會,避免直接進入罰鍰與記點處分,減輕經濟與駕照負擔。
(二)影響:
1. 少數習慣性重大違規者可能因執法資源集中而更容易被取締,短期內或有不適應。
2. 民眾需適應新的勸導與舉發標準,初期可能有資訊落差,需加強宣導。
二、對執法機關(警察機關)
(一)利益:
1. 大幅減少「檢舉魔人」大量投遞的微罪案件,減輕基層員警審核、查證、製單的行政負擔。
2. 賦予警方「情節輕微不予舉發」裁量權後,警力可集中處理真正危害交通安全的違規,提升執法效能與專業形象。
3. 減少因不近人情罰單引發的民怨與申訴案件,降低警民對立。
(二)影響:
1. 需訂定明確的「情節輕微」判斷標準與案例指引,避免裁量不一或衍生關說空間。
2. 勸導優先機制需搭配完整的記錄與追蹤系統,防止反覆勸導無效之情形。
三、對交通安全整體環境
(一)利益:
1. 改革後聚焦取締「具體危險行為」(如闖紅燈、嚴重超速、不讓行人),對交通事故防制更直接有效。
2. 道路工程改善可根本解決標線不合理問題,降低無意性違規發生率,同時提升所有用路人安全。
3. 限制同車短時間內同一行為連續處罰,可杜絕「一案多罰」的報復式檢舉,回歸比例原則。
(二)影響:
1. 短期內可能因微罪檢舉量下降,部分路段違規停車或臨停現象微幅增加,需搭配警方主動巡邏與科技執法輔助。
2. 勸導優先機制若執行不當,可能被解讀為「微罪不罰」,需加強對外溝通與後續追蹤統計。
四、對檢舉制度與社會風氣
(一)利益:
1. 清除「以檢舉為樂、以罰單為績效」的畸形風氣,使檢舉制度回歸協助維護重大安全的初衷。
2. 實名制搭配惡意檢舉查核,可減少挾怨報復、跟車偷拍等亂象,促進鄰里和諧。
3. 提升人民對交通法規與政府的信任度,減少「政府與檢舉達人聯手搶錢」的負面觀感。
(二)影響:
1. 少數熱心檢舉重大違規的民眾,仍需有簡便且受保障的檢舉管道,避免因打擊惡意檢舉而誤傷正當檢舉。
2. 需要建置客觀的「惡意連續檢舉」認定標準,以防執法單位過度限縮人民監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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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本改革方案並非放縱違規,而是將有限執法資源從「大量瑣碎、無安全危害的微罪」轉移至「真正危及人命與交通秩序的重大違規」。同時透過工程改善與勸導機制,從源頭減少違規誘因,達成「精準執法、人民有感、安全提升」的三贏局面。懇請相關單位積極研議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