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先生
已附議10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91個附議
重度失能(只能臥床在床上便溺)長達一年以上或中度失智之後(如具有強烈攻擊性或譫妄等行為),允許安樂死(孩子、照顧者超過一半同意或本人同意)或由政府提供失能、失智照顧中心(稅款支出)。
1.勞動力解放(社會上將會有更多勞動力)
2.生育率上升(許多家庭都是為了照顧病人而推遲生育計畫)
3.促進經濟發展(一旦不用照顧病人將增加購買力)
4.照顧者的心靈健康(許多長期照顧者都患上了抑鬱症,不該將病人的人權凌駕於照顧者的人權)
5.社會人口比率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