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J TSAI
已附議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3個附議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4 款規定:「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免納所得稅。個人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規定,舉例來說國家一年當中有舉辦初考、高普考、地方特考及其他國營事業特考或技術類證照考試等,這些需要監考人員的考試,一般舉辦單位會函文給各縣市之人事處(局),請其協助派員監考,並發給薪水(1日約2000~3000元新台幣不等,視工作項目而定),而掌握這些國考之監考人員派遣權力,即掌握在各縣市之人事處(局)手上,試問一天工作8小時可以得到2000~3000元之薪水,可謂不低;又一年之中各項大大小小國考加總,亦有近20多日,有些公務人員又可以參加監考人員之名義向服務機關申請公假而另外賺「一毛都不用申報所得稅」之外快,一年下來這些固定參加國考監考人員之班底,每年約有5~6萬元之免所得稅加班費,可謂不公不義,故請相關單位將該款廢除,將監考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納入年度所得稅申報之。並建議參加這些國考監考人員不得以公假名義前往,應利用自己之休假或其他補休來賺取自己額外的加班費方是正途。
利益
1.符合公平正義:我是市井小民,我在公司的加班費一毛不少的要被課稅,為何監考人員之工作費用可以不用納入所得稅申報?
2.增加國庫稅收:國家財政日益困難,這種理應繳稅卻因所得稅法之規定而有免死金牌者,不符社會期待,導致稅款應收而未收時,國庫阮囊羞澀時又要像普羅大眾加稅。
3.導正部分固定參加每年國考之公務人員,不應心存僥倖、及鑽法律漏洞之心態,認為自己不但可以利用常擔任國考監考人員之肥缺賺取外快,還利用申請公假前往,試問這些監考人員擬申請的公假名義和你服務的機關有何關聯?這些不義之徒使得公務人員常遭受汙名化。
影響:
如果該提議獲得附議通過,並且得到相關單位之正視並予以修法,將本應納入所得稅計算之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予以計入,或許有些人常佔著國考監考肥缺之人士恐不願繼續參加,導致監考人員在募集時部會向過往那麼順利,但試問,為何國考之監考人員一定要由政府之公教人員擔任?你我之間就沒資格也沒機會擔任嗎?許多公教人員擔任該監考人員工作,過去亦沒有相關經驗,靠的不過是考試第一天第一堂的訓練後(另外還領有訓練費用400元),即擔任該國考人員,請問這樣需要有很高的技術門檻嗎?或許國考主辦單位會認為一般大眾之素質參差不齊,恐影響監考時的品質,但再試問這種監考人員不可以透過另外的認證訓練、監考訓練考試及格或監考技術之證照、證書之獲得等,予以證明非公教人員的一般民眾,亦有很高的能力可以身任國考監考人員一職嗎?在這個人人平等的社會之下,我不認為沒受過長年監考訓練之公教人員,非一般民眾即不得擔任國考監考人員一職,請相關單位予以明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