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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體制與改革

提議者 天雨土林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公務人員任職年限:


1.改為年齡40歲以下不包含40歲

2.39歲任職含39歲以上未滿40歲以下符合聘用條件,得以延長聘用4年後終止給予退休或辭退。

3.各縣市市長級以上至總統職位不再此規定範圍內

 

公務人員聘用之相關規定:

1.公務人員如有在職違法除了免職以外還要禁止家屬三等親以內再聘用,如三等親以內已在任職某單位直至退休或辭退既不再聘用。

2.公務人員聘用必須三等親以內無任職公職單位以迴避家族官僚之發生。

3.公務人員涉及委外發包、採購等相關權職必須迴避3等親承攬此業務,廠商參與國家委外發包、採購等相關業務不得有3等親以內在相關公職內任職。

4.以上三點如有公職人員違法將以家族18等親列為永不錄用對象。

5.公務人員聘用需3等親以內無任何人任職過公職才得以聘用。

 

利益與影響

理由:

限制公職人員任職年限是為了活化政府年青化政府,公務人員瀆職帶給社會觀感不佳且不信任,身為一名公務人員應守法清廉給予民眾信任,政府經常出現公務人員違法利用職權圖利財團屢見不顯,真實案例經常發生本應該不會發生,為此特別要求必需立法訂定相關規定以保證國家不被淪為財團利用騙取不法所得,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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