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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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8及58-2條規定:...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即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自98年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即民國107年)提高1歲(為61歲), 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即民國115年)。一般勞工請領資格以被保險人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辦理離職退 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破產」傳聞不斷,坊流傳勞保若不改革(砍年金),2027 年將破產,根據勞保精算報告,2027年預計收入的保費是4331億,而預計支出的年金是6447億,短缺了2116億。而政府為了拖延破產,以行政手段規範勞工法定請領年齡來支撐不破產假象,設計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 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既然試算預估已知勞保年金困窘,偏偏又設計出展延老年年金,讓原本已屆齡應退休之勞工, 平白增加20%的給付金額,增加這一級距年齡退休勞工的月所得,將成本轉嫁給目前正在繳納勞保費的在職勞工,而這些屆齡勞工年資較高,自然吞噬(或排擠)其他勞工的權益,這樣的設計只會讓年輕世代的勞工背負更重的負擔,也相對懲罰51年次以後出生且想要提早退休的勞工,因為限制請領其年金給付年齡須滿65歲,提早退休必須被懲罰減額給付,為什麼法條的設計可以獨厚某個年齡層勞工而相對剝奪其他人呢?既然65歲是各行業通行的法定退休年齡,可以為了延後破產,讓原本就屆齡退休如46年次以前出生的勞工加領4~20%的展延年金,65歲不是本來就該屆齡退休,為何加發;卻懲罰未屆齡想要退休的勞工領取老年年金的權利,應該要回歸各年齡平等,根本之道是如何充實勞退基金,使它不致於破產,保障廣大的勞工的權益,而不是設計年齡差異,造成世代不公,想想,那些領展延年金的勞工領的愈久,等同壓榨年輕勞工愈多,請修正第58及廢止58-2條,回歸世代公平機制,讓勞工自由決定何時退休。
1.廢止第58-2 條後,追溯取消展延年金,可為勞保基金省下給付總額,公平對待每一位勞工。
2.單一標準如65歲法定屆齡,60歲可開始請領,一視同仁。勞工可以依自己的生活所需選擇在什麼時候退休請領老年年金,勉強將51年次以後出生的勞工留在職場,徒增無生產力出席的現象,不利於各行各業的世代交替。
3.健全勞保基金不是靠行政手段用世代差異的設計來拖延它的永續存在,而是應該用科學的方法法精算合理保費及用政府預算補助的方式逐年撥補挹注,才是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