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救救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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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並不是所有縣市都對流浪貓狗執行TNVR,應強制全台執行外部流浪貓狗的TNVR,減少外部流浪貓狗的增生,並將TNVR納入政策法令較能快速執行,而流浪犬貓一律寵物登記,可迫使地方政府管理流浪犬貓,並控制族群,加速TNVR絕育工作。
2. 現行法規對於繁殖場、買賣業之商業犬貓,只有規定須植入晶片,而晶片只是數字並不代表身分標示,無法落實源頭管理,理應將繁殖場、買賣業的商業貓狗自出生起即強制寵物登記(申報戶口概念),讓地方政府動保機關可以確實控管源頭,對繁殖場和買賣業者落實管理,讓合法掩護非法徹底根絕,依流向辦理變更登記(可以溯源概念)。
3. 對於自國外進口的貓狗,雖已強制植入晶片並施打狂犬病疫苗,由於國內法律明文規定犬貓應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一旦入境即應符合本國法律,海關即有獸醫檢疫官,應於入境起將犬貓完成寵物登記及絕育(進口商或飼主應自費,向海關繳納費用),才放行讓飼主領回,作有效管控。
4. 修正動保法第22條不得但書切結飼主可不節育,只要是飼主都應將貓狗結育,防止私下生產。
5. 法律規定對商業犬貓查核僅1年1次,對寵物犬貓無查核規定,無法落實源頭管理,應由農委會每年公告全國各縣市犬貓數量,並以超越地方制度法對員額管控之特別法律,以每1千隻犬貓配置1名動物保護檢查員,專職查核工作,並於查核時搭配民間動保團體之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共同查核與監督,對商業犬貓查核頻率應提升為1季1次,寵物犬貓應1年1次。在落實管理後,動保員數量,將可逐年調降。
7.改善公私立收容所環境,以法律規定設置標準(含醫療設備)及行政、管理、獸醫之員額配置。另以租稅減免方式獎勵大型企業設置公益性質之私立動物收容所,提升現有私立收容所收容品質及資源不足之窘境。
8.寵物登記應與戶籍管理連動,當飼主戶籍變更時,寵物登記應同步變更,戶籍管理應註記家戶犬貓寵物登記資料。現行寵物登記雖為強制規定,但仍有勸導改善之條文,應取消勸導,查獲未完成登記犬貓,可直接處罰飼主,並由現行罰款最低3千最高1萬5千元提高至最低1萬5千元最高7萬5千元罰款。
1. TNVR的流浪犬貓,具寵物登記後,可以讓各動保機關、動保團體知道此TNVR的貓狗是否有離開原有區域,並使已離開原區域之犬貓得以回置原地,以符合TNVR原地的定義,而非視為棄養(離開原區域會被視為外來犬貓),亦作有效掌控區域流浪動物數量。
2. TNVR可以有效減少外部流浪貓狗的增加,為社會環境帶來改善,也可以提升台灣的國際形象,讓外國人來台旅遊時看不到流浪貓狗在街上遊蕩,現今德國、澳洲、英國的街上並未看到任何一隻流浪貓狗。
3. 繁殖場、買賣業、飼主、進口入關的貓犬,寵物登記後,貓狗便有了有主物的概念,而在轉移至買賣業者、飼主的過程中,將整個通路都透明化,也清楚這些貓狗的來源、負責人、飼主,可以杜絕違法的存在,且當業者貓狗銷售不出去時,更可以防止隨意丟棄的發生,造成流浪貓狗的根源之一,此登記制度一來可保障合法業者,二來可杜絕流浪貓狗的增生。
4. 寵物登記資料,設有貓狗結紮與未結紮的追蹤項目,當買賣業、進口入關、飼主的貓狗到了已需結紮的年齡,動保人員、防疫人員可以立即執行要求結紮的處分,以防止貓狗的增生。
5. 將勸導期間改善刪除,可以增加動保人員、防疫人員對於已違法的人,現場立即開立處分,而罰款可增加經費的來源。
6. 罰款的拉高,可以阻卻人民違法。
7. 政府機關與民間動保團體一同稽核公私立收容所,可以補替政府機關原本的人力不足,以及彼此可互相監督達到查核及開罰的落實,而將查核次數提升,可以防止領有合法執照,卻不良營業的業者以及冒著愛心名義募款,但未真實照料貓狗的私人收容所(如2014年6月嘉嘉犬舍事件)。
8. 目前各地區收容所爆滿,理應多增加服務人員和獸醫駐點,不然對於一線人員恐會一直流失,造成沒人管理收容所以及環境髒亂影響收容動物的健康會影響他們的認養機率,且會成為社會議題與民眾撻伐市政的項目,此乃不利。
9. 大型企業幫忙協助改善原有的愛爸、愛媽、民間團體組成的狗園,可以幫助他們改善狗園的環境以及帶來良好的醫療服務,減輕他們的重擔,而一方面企業也可以達到減稅的益處。
10. 目前基隆市已不發繁殖執照,貓狗數量已獲得控制,希望主管單位能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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