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儒
檢核未通過
放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8條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身分及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亦不因時間而更易。應依法所定,切實執行職務,除法令所規定許可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鑒於目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未來現職及退休軍公教相關福利恐衝擊,另銓敘部正研擬《公務人員服務法》,並規劃「公務員兼職兼業許可辦法」,希望國軍人員也能放寬限制。
建議國軍人員可於休假期間以不影響單位權益,有條件放寬與單位本身工作內容無相關的兼差、兼職,另不得在單位內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不得於營外從事違法的兼差、兼職。
1.為了能讓國軍人員退伍之後順利跟社會接軌,在有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讓人員可於休假期間從事兼職、兼差,不僅能學習社會上的第二專長,也助於人員退伍前能銜接後續個人工作涯。
2.國軍人員長時間處於單位工作、生活,並未有任何的加班費,且薪餉漲的速度不及房價、物價速度,若放寬國軍人員能在休假期間從事兼差、兼職,也體恤家境困難而進入軍中之兄弟姐妹,能有另外收入支應家中,以利生活寬裕。
3.鑒於目前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未來現職及退休軍公教相關福利未來恐受影響,若放寬國軍人員於休假期間以不影響單位作業為前提從事兼差、兼職,可讓人員替退休提早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