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uofeng Wang
檢核未通過
警察-給予犯錯的人面對自己錯誤的機會。
法律-給予犯錯的人承擔自己錯誤的代價。
"可教化"-給予犯錯的人減輕承擔代價的機會。
評估"可教化"的人員(以下簡稱A員),按此順序,權力位階應該是凌駕於法律之上,
就如同"法律"不可以違背"憲法"一樣。
一個由"法律"決定"代價"的人,可由"A員"提供建議減輕"代價"。
那麼"A員"是否應當負起"可教化"的"權力"與"責任"呢?
人性本善,人性本惡,一直沒有定論。
所以需要"法律"予以規範。
任何人因自己的思想、行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都應當負起相對應的責任。
那麼因為"可教化"減輕刑責,提早進入社會,卻因為無法適應社會,又犯下了其他錯誤。
如此的社會現象,已不算少見。
但是我想問:評價"可教化"的人員,在此現象中,難道沒有應該負起的責任嗎?
那些因他的評價,延生出的受害者,又為何要承擔其結果呢?
請擔負起應負的責任吧!
位高、權重、責任輕 ---- 這種的"讓專業的來"(不用負責)
事不關己、己不關心、我人真好 --- 人人皆是"可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