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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第19條, 不得以精神疾病當免死金牌

提議者 中華民國國民

已附議2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6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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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7-10
檢核
2018-07-1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9-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法規: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為避免國人於正常生活情況下處於危險, 保障國人生活安全, 

廢除第19條刑法, 讓加害人得以接受該有的懲罰與刑期,

別該精神疾病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

危害國人基本該有的生活權利!

利益與影響

精神疾病不再是犯罪者脫罪利器, 讓該受到的懲罰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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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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