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中華民國國民
已附議23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63個附議
現行法規: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為避免國人於正常生活情況下處於危險, 保障國人生活安全,
廢除第19條刑法, 讓加害人得以接受該有的懲罰與刑期,
別該精神疾病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
危害國人基本該有的生活權利!
精神疾病不再是犯罪者脫罪利器, 讓該受到的懲罰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