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奧特曼
已附議89 (尚餘34日)
尚須4911個附議
一、前言:
• 現行《刑法》第185條對酒駕、毒駕等危險駕駛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刑度相較於危險駕駛造成的嚴重傷亡,威嚇力明顯不足,再犯率居高不下,難以有效保障公眾安全。
二、提議:
• 修訂《刑法》第185條第三項,危險駕駛刑期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累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四項致死者,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利益:
• 大幅提升法律對危險駕駛的嚇阻力,有效降低事故發生率與傷亡人數。
• 更能符合社會對嚴懲危險駕駛的期待,維護法律正義。
• 有助於建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保障所有用路人的權益。
二、影響:
• 可能導致監獄人口增加,政府需投入更多資源於監獄管理與教化。
• 刑罰加重可能引發部分人士對比例原則的疑慮,需加強社會溝通。
• 需配合更嚴格的執法與全面的宣導教育,方能有效落實修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