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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酒駕、慣竊、毒品、詐欺、強盜搶奪等累犯加重刑罰

提議者 sung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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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8-20
檢核不通過
2019-08-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酒駕、竊盜、詐欺、毒品、搶奪強盜等影響民生重大,然現有規範罰則過度寬鬆,導致[警方一直抓,法官一直交保]的亂象,而更生人假釋或出獄後依然再犯甚至變本加厲,符合犯罪預防學20-80法則>8成的總案件由2成的基本固定對象犯案,明確顯示現行矯正制度對於治安的無力

實務上,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對於酒駕、施用毒品案件時常處以簡易判決,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是徒刑一年內;對於慣竊或是詐欺等,也只是認罪協商,然後輕判後假釋甚至直接交保

 

 

建議:

上開案件初犯維持現有刑法、刑事訴訟法規範

第二次犯罪,不得緩起訴、簡易判決、交保,不得單獨宣判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對於刑度加重二分之一,並不得假釋、特赦

第三次犯罪,除維持二犯只能判決徒刑以上刑責外,將刑度調整為7年以上,並不得假釋、特赦

第四次犯罪,無期徒刑,或依情節判處死刑,不得假釋、特赦

 

說明:

上開數類犯罪者,即使所犯罪名不一,依然視為累犯,例如竊賊出獄後強盜,適用累犯

利益與影響

上述犯罪影響民生甚鉅,法治在比例原則上已朝罪犯嚴重失衡;受矯正者應立即回歸社會,否則應予隔離,以免再度影響治安,甚至所犯愈發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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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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