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施培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建議法條改為整數,非3分之1或3分之2除不盡數字。
有些公司採用1.33/1.66, 有些採用1.34/1.67. 長期長年計算下來有差額的權利爭議。
此法內容也讓執行人員需與機關確認,也與勞工溝通。
產生勞資不信感。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4)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5)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有明確的整數,可讓政府單位、薪資計算人員、員工有一致的認知。減少無謂的確認溝通時間。
雖為小數點差,但認知不同,常年下來差額很大,影響員工權益。
請修訂明定為一個可整除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