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和平海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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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現行黃燈秒數3~5秒,延長至8~10秒
在不耗費更多社會資源及人力的前提下,僅需透過修改程式數據將原有綠燈秒數縮短,黃燈秒數延長,即可達到成效。
(例如原有30秒綠燈、3秒黃燈,變更為25秒綠燈、8秒黃燈,不須變更整體號誌動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現行紅綠燈黃燈秒數設置,多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行車速限50公里/小時以下得設置3秒黃燈,51-60公里/小時得設置4秒黃燈,61公里/小時以上得設置5秒黃燈。
然而此設置方式並未考量周全,筆者駕駛自用車時,即便高於速限近10公里,行駛中遇到路口號誌轉變為黃燈仍可煞停。
但營業用車載有乘客或載重貨物的情況下,即便遵守速限,甚至駕車速度略低於速限,
仍會因為黃燈秒數過短,為避免乘客受到驚擾或因急煞站立不穩跌倒,甚至大貨車急煞可能造成車輛翻覆,僅能緩步煞車,因而常常無法及時煞停於停止線或機車停等區前。
更甚者常有載客大型車輛或載重大型車輛因無法及時煞停,冒險「搶黃燈」而演變成闖紅燈的驚險現象發生。
相信相關社會新聞均多有所見,甚至多數用路人均有目睹經驗。
也許有人會說,如果降10公里不夠,不會降20公里嗎?
但如此一來,在全國有數十萬輛營業車的前提下,一般道路多為速限50公里,如果這些車輛在正常情況下,均不能依速限行駛,試問會對整體交通造成多大阻礙?
延長黃燈秒數,將能讓更多職業駕駛人於載客、載貨時有充足時間反應,
令諸多職業車輛不至於搶黃燈、超越停止線、占用行人穿越道、機車停等區,更能還給普羅大眾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