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關於臨檢流程,設置民眾可查詢確認相關執法人員身分之資訊平台

提議者 黑仔.憨吉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建構資訊平台(暫稱X),使得人民得以在行動裝置APP,藉由臨檢員警警員編號,就可以查詢臨檢員警身分真偽」

(一)APP查詢頁面可以顯示的資料:不用完整顯示所有員警的資料,大抵是

1.「警員編號」及「其對應的人像」:

確認為本人,且如果此員警有雙胞胎,並應一併顯示,杜絕有心人士。

PS:「對應人像」的呈現標準,可以比照護照照片之要求(同時該身著制服)。

2.服勤時間:

這邊也不是詳細顯示出員警執勤班表,而只要顯示「值勤與否」。確認眼前臨檢的員警,確實「正在勤值中」,避免有心員警的其他惡意盤算,減少人民疑慮。

 

 

二、權利義務之平衡:

(一)當民眾有權利查詢確認警察身分真偽,一旦確認眼前臨檢警察為真,民眾就有義務要配合臨檢,犧牲有限的人身自由(幾分鐘的時間)。

(二)警察有義務讓民眾行使「查詢確認警察身分」權利,而在民眾行使該權利後,警察就有權利「有限度」「限制」「民眾人身自由」(通常,只要「查證身分」,就夠了)。

後續,警察必須在有限時間內(PS)進行臨檢,一旦確認民眾「非通緝」、「非失蹤」、「非逃逸移工」…等事實,滿足執法目的,就該令民眾離去,不可多加耽擱。

PS:實務上,警察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歸納一個民眾、執法警察都可以接受的時間,例如三分鐘、五分鐘,不能無限上綱,以防有心警察的濫權。

 

 

三、實務上,如果民眾行動裝置沒有網路,或沒有(沒帶)行動裝置,應允許的變通方案:

(一)警察應提供行動裝置及(或)上網資源,讓民眾使用X查詢確認警察身分。

PS1:然上述情況,亦存在有心人士偽造X介面的情況,故應允許民眾如果無從藉由自身行動裝置,查詢確認眼前之「警察」身分真偽,得拒絕出示證件或拒絕告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但結果是跳到(二),所以為了避免眼前臨檢警察可能是假的之事實,最好還是準備並帶著行動裝置)

PS2:承PS1,有鑑於可能存在的偽造X介面,主管機關平常就該提供公開APP下載位置和資訊,給民眾予以下載(至行動裝置)和了解。而民眾平時就該先予下載並了解介面,以預防將來受臨檢的(避免遇到假警察)情境。

(二)承(一),如果民眾沒有(沒帶)行動裝置(網路不是問題,警察都可以提供行動裝飾網路分享,這點很難做假),又不願意相信眼前警察提供的行動裝置之顯示的X介面,而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或報身分證字號,那應允許警察可以限制民眾人民自由多一些,將民眾「帶回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PS3:所以民眾為避免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度,從「幾分鐘」變成「幾小時」,應準備行動裝置(現今行動裝置已經有相對便宜很多的機種,並非完全不能負擔的捨侈品)並養成隨身攜帶行動裝置之習慣,不要讓有心警察可以行使更多權利。

 

 

利益與影響

一、對民眾而言:

(一)有鑑於常有不法人士藉由「身著員警制服、攜帶偽造應勤裝備」而為侵害民眾權利之行為(可藉由查證身分(證),取得民眾的身份證字號或住址等個資),使得民眾對裝備齊全的員警之臨檢盤查,仍存在不信任之處(面前警察出示的警員證,也有可能是假的):

故如果有X,讓民眾可以藉由自身攜帶的行動裝置,對應眼前臨檢員警的警員編號(所以員警服勤時,要確實將編號服貼或繡好),查證眼前員警之真偽及是否正在值勤。

 

 

二、對警察而言:

警察臨檢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危險性,就算是看似沒有危害性的民眾,也有可能是治安顧慮人口或是通緝犯;而社會大眾,一方面希望警察可以查緝並杜絕通緝犯、槍枝、毒品以及更多危害公共利益之人事物,一方面卻又奢求在「主觀性過於強烈」的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箝制下的警察,可以單就「外表(表象)」就精準地判斷「誰(車上)有攜帶槍枝、毒品,誰本身就是通緝犯」,進而「100%」「不會臨檢到一個無辜民眾」,實在過於嚴苛(PS1)。

 

所以不才才主張,上述X的建置,以讓臨檢的流程,可以更為流暢和具體,避免「主觀性」(不才主張,主觀性,在有限度的臨檢下,不該用在預防公共危害的臨檢中)之爭論,減少「人身自由限制」之爭論:

民眾可以多些權利(對應一定要犧牲的一些人身自由),警察執法的方向也比較具體,不要每次臨檢都引起三分爭吵(警察、民眾和檢調法院)。

 

PS1:更何況,許多情況下,是民眾心態上不平衡,認為警察不該把自己當作有犯罪嫌疑之人或通緝犯,認為自己一身正氣,但卻不知道,自己所認為的,都是自己腦裡所想像,你所認為的正氣,別人為什麼就一定要這麼認為。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