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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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依《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動物管理法規進行修法或增訂管理條文,全面禁止民眾於公共區域、道路、公園、河岸、校園、住宅區及野外環境中,對非飼養狀態之野生動物、遊蕩動物與外來種進行任意餵食行為,並建立明確裁罰與勸導機制。
所謂餵食行為,應包含但不限於:定點投放飼料、廚餘、剩食、誘食物、長期供餐、私設餵食站等足以造成動物聚集之行為。
目前各地長期存在民眾任意餵食鴿子、遊蕩犬貓、外來鳥種與野生動物之情形,已衍生以下問題:
一、增加動物傳染病與寄生蟲群聚傳播風險
大量聚集之鴿群與遊蕩動物,容易因高密度接觸而提高寄生蟲、病毒與細菌之傳播機率。尤其都市鴿群常伴隨羽蝨、壁蝨、腸道寄生蟲與病原菌問題,除造成環境衛生惡化外,也可能透過食物鏈影響掠食性鳥類。
二、危害上位掠食者與野生動物復育成果
當病原與寄生蟲在高密度鴿群中擴散後,可能經由掠食關係影響老鷹、猛禽及其他保育類鳥類健康,增加野放復育與生態保育工作的困難度。部分地區亦已有因人為餵食造成外來種或特定鳥種異常繁殖、排擠原生種棲地之問題。
三、增加遊蕩貓犬疾病爆發風險
許多遊蕩貓聚集區域因長期固定餵食,形成高密度族群,導致動物收容、TNVR(誘捕絕育回置)及防疫工作更加困難。第一線動保與誘捕人員亦反映,群聚貓群常出現貓瘟等高傳染性疾病傳播情況,增加幼貓死亡率與區域性感染風險。
四、破壞生態平衡與增加外來種問題
人為穩定食物來源會改變野生動物自然覓食行為,使部分物種異常增殖,進一步壓迫原生生態系。長期餵食亦可能吸引鼠類、蟑螂等病媒生物聚集,衍生公共衛生問題。
五、增加政府清潔、防疫與管理成本
目前地方政府需長期投入大量人力處理動物聚集、環境污染、疾病防治與民眾陳情,但缺乏全國一致且明確之禁止規範,導致執法困難。
因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全國一致之規範,包括:
(一)禁止於公共空間及野外環境任意餵食非飼養動物。
(二)授權地方政府針對熱點區域設置禁餵區。
(三)建立勸導、告發與裁罰機制。
(四)針對動物救援、合法收容、復育單位與科研用途訂定例外條款。
(五)加強民眾對生態保育與疾病防治之教育宣導。
本提案並非反對動物保護,而是希望以公共衛生、生態保育與長期動物福利為基礎,降低因不當餵食造成之疾病擴散與生態失衡問題。
一、降低動物傳染病與寄生蟲擴散風險
減少動物異常群聚後,可降低寄生蟲、病毒與細菌於高密度族群中的傳播機率,減輕遊蕩動物疾病爆發與跨物種感染風險。
二、改善都市公共衛生與環境品質
可減少鴿糞、廚餘、鼠害、蚊蟲及異味問題,降低公共空間清潔與病媒防治壓力,改善居民生活品質。
三、保護原生生態與復育成果
減少人為干預後,有助恢復野生動物自然覓食與族群平衡,降低外來種與優勢種異常增殖對原生物種之壓迫,並降低保育類猛禽與復育鳥類因病原暴露而受影響之風險。
四、提升遊蕩動物管理效率
可降低固定餵食點造成之高密度聚集,有助TNVR、疫病控制與動物收容工作進行,減少群聚感染與幼體死亡情形。
五、建立一致且明確之法規依據
目前各縣市對餵食行為規範不一,容易產生執法爭議。若中央建立明確法源,可提高地方政府管理效率與法規一致性。
六、降低長期行政與社會成本
透過前端管理與防疫措施,可減少後續清潔、防疫、捕捉、收容及生態復育支出,降低社會整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