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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不是詐欺犯,廣告標示有效時間更合理

提議者 劉vv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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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6-03
檢核不通過
2025-06-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事由
2025年5月,北部有房仲業者因網路廣告未即時下架,遭連續檢舉,引發全台房仲警覺。不少業者開始自我清查是否有委託到期、已售出的物件仍留在線上。公司官網與591、樂屋網等付費平台,多數都有下架機制與秘書支援,問題較少;但在免費平台如臉書、TikTok、IG上,許多仲介為經營自媒體、創造流量,會透過短影音與貼文長期經營品牌。一旦這些內容被強制下架,不只資訊消失,連辛苦累積的觸及與聲量也一起被抹去。

然而目前不動產相關法規中,並沒有針對「自媒體廣告」作出明確定義。執法標準落後時代,卻拿過去的框架處罰現在的作法,不只讓業者無所適從,更讓努力經營的房仲成為檢舉文化下的受害者。試問一則兩年前的影片,真的會讓消費者誤買嗎?房地產不是泡麵,沒有誰會因為一則貼文就立刻下訂刷卡

建議
我建議:比照其他產業,房仲業的廣告應註明「有效時間」,讓消費者明確掌握資訊時效,也讓業者有據可依。政府應針對自媒體廣告訂定合理規範,明確區分「過期資訊」與「廣告詐欺」,而不是一律視為違規下架。這不只是為了房仲,更是為了讓一個努力工作的產業,不再被錯誤的時代標準懲罰。

利益與影響

若能明文規定房仲自媒體廣告可註記「有效時間」,將有助於提升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同時讓房仲業者能安心經營品牌,不再因形式錯誤而遭罰。這不僅減少無謂的行政糾紛,也讓執法標準更符合時代需求,兼顧公平與效率。

此外,房仲多仰賴自媒體爭取曝光、培養信任,這些內容其實也是長期的房市紀錄與專業展示。若一味要求刪文,只會扼殺從業者正當經營的動能,甚至讓產業進入「發一篇文要提心吊膽」的寒蟬期。

這項修法不只是為了仲介,更是為了建立一個健全、透明、有彈性的資訊環境。當廣告資訊有清楚標示、有時效、有管理機制,對買方更有保障,對賣方也更有信任基礎。這就是一個三贏的政策,值得支持、儘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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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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