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小八
已附議17 (尚餘37日)
尚須4983個附議
為保障民眾於公共場所活動時的人身安全,針對具攻擊性犬隻(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種、或有攻擊紀錄者),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項授權,公告以下防護措施作為出入公共場所時的配備規範:
1. 於犬隻項圈加裝「可拆卸式防狼噴霧裝置」:
該裝置應設計為安全扣鎖式,平時由項圈固定攜帶,僅於犬隻失控攻擊人時,可供受害者或路人取下作為自我防衛工具。
2. 防狼噴霧規格應符合法規安全標準:
例如辣椒噴劑濃度不超過警用標準,具明顯標示與使用說明,並避免對犬隻造成長期傷害或無差別噴灑風險。
3. 針對具攻擊性犬隻之定義與防護裝置使用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公告細則:
包括適用犬隻條件、裝置技術規範、飼主保管義務與使用限制等,避免濫用與責任不明。
1. 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最後防線):
當犬隻失控攻擊時,民眾通常手無寸鐵。設置可拆卸防狼噴霧作為「最後手段」,可讓被攻擊者有機會自保,避免嚴重傷害。但此裝置應設有安全扣鎖設計,防止隨意拆除或誤用。
2. 強化飼主管理責任:
強制配備此類安全配件,有助提升飼主風險意識,促使更積極訓練犬隻、遵守外出規範,降低攻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3. 降低社會與醫療成本:
攻擊事件常牽涉醫療、法律與保險責任問題,若能有效預防或即時防衛,可大幅減少相關資源支出與糾紛。
4. 提升公共空間安全感與信任感:
讓民眾知道在危急時刻有最後一道防線,能降低對犬隻的不安與恐懼,並促進犬主與社區居民之間的正向互動。
5. 促進相關產業的安全設計創新:
政策推動亦能促使寵物配件業者開發兼具合法性、安全性與功能性的新型項圈、防狼裝置,帶動相關產業技術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