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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鳥之飼養販賣業者應納入特定寵物業者中制訂相關管理辦法

提議者 Hsiu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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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9-21
檢核
2020-09-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1-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自民國88年「動物保護法」公布實施後,雖明確規範了寵物業者及飼主的繁殖、買賣、寄養與飼養行為,但卻僅限於犬、貓類的寵物,近年來,許多民眾開始有飼養寵物鳥的興趣與愛好,然而主管機關卻未對繁殖、買賣寵物鳥的業主進行管理條例的制訂,致使許多業主於住宅區中設立鳥舍,造成對空氣品質、附近住戶之健康等造成危害,更甚者,業主在繁殖寵物鳥的過程是否能保護鳥類健康,亦不得而知。

 

因此,如能比照犬、貓制訂業主規範條例,及鳥舍需具有設立許可辦法,將可解決業主與鄰居的爭執、寵物鳥的健康把關、及政府於禽流感疫情期間有效盤點轄內禽鳥類飼養地點等,達成三贏的局面。

 

目前之困境:

1. 鳥舍於住宅區中設立,所造成的健康危害不僅包含呼吸系統疾病,如過敏、哮喘、氣喘、肺炎等,亦有接觸鳥類排泄物造成的皮膚過敏、長時間受到鳥叫聲引起的神經衰弱,將進而導致睡眠不足、疲倦、頭痛、免疫力失衡等健康問題。

2. 鳥舍亦會對附近空氣品質造成威脅,包含懸浮微粒增加、臭味增加等。

3. 禽鳥類如遇到禽流感疫情時,鳥舍雖多有紗窗圍住,但仍屬半開放空間,再加上鳥舍因不屬於疫調範圍,容易造成防疫死角。

4. 鳥類平均壽命較短且脆弱,如業主未具有專業資格,會危及寵物鳥的生命。

5. 如飼養環境未制訂設立規範與管理條例,除造成上述的防疫死角外,也會危及寵物鳥的生命。

6. 寵物鳥的市場交易價格未公開透明化,如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後,將可抑制黑市交易。

7. 寵物鳥走失時有所聞,或捕獲寵物鳥時,無法與飼主聯繫。

 

建議:

1. 寵物鳥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為「人為飼養或管理之脊椎動物」,因此須將寵物鳥納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業主須具備該辦法第四條之資料。

2. 鳥舍應依照「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畜牧法」辦法鳥舍登記及管理條例。

3. 鳥舍不應設立於鄰近住宅10公尺內或大樓屋頂,避免造成鄰里間之空氣汙染與健康問題。

4. 為預防禽流感,業主應依照農委會相關法規設立鳥舍及擬定檢疫、撲殺、復養等流程規範。

5. 寵物鳥應納入「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以利追蹤飼主及避免惡意棄養。

利益與影響

1. 如將寵物鳥納入上述相關法規中,目前倡議平台上大多數與寵物鳥相關的倡議,諸如:「寵物鳥搭乘大眾運輸」等議題,將可迎刃而解。

2. 寵物鳥自繁殖場端、市場交易、乃至飼主端,將有一條龍的管理法規定辦法,保障寵物鳥的生命與健康。

3. 鳥舍設立相關法條與規範,將可大幅度降地低現今鳥舍林立所導致的鄰里間的不睦之情況,保障居民之健康與免除環境汙染。

4. 寵物鳥寵物登記後,將可降地寵物鳥被惡意放養,並提升寵物鳥尋找飼主之效率。

5. 鳥舍如能依照家禽類的設置標準,亦可大幅度降低寵物鳥鳥舍感染禽流感,並提升疫調作業。

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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