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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法1052條增加 1.分居一年以上。 2.孩子已成年,夫妻一方無意再經營婚姻可訴請離婚。

提議者 Jenny

已附議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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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10
檢核
2021-05-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7-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國目前的離婚法令門檻很高,造成許多已婚姻破裂的夫妻想離卻離不掉,甚至耗盡金錢或時間仍被痛苦的婚姻束縛著。在歐美已有分居離婚的法令,而我國卻仍以法律約制已成怨偶之感情,而造成不少憾事,甚至有女子為取得受傷之事實去爭取離婚之悲劇。

建議修改民法1052條...增加
1.分居一年以上已無感情互動,可訴請離婚。
2.孩子皆已成年無撫養之需求,若夫妻已無感情互動,一方無意再經營婚姻,可訴請離婚。

 

利益與影響

婚姻之建立在於彼此相愛,不少夫妻為了孩子忍了一輩子,但若已分居或無撫養孩子問題,其中一方已無感情可言,卻因一方不肯放手,只為一張證書而成怨偶爭吵不斷,反而造成孩子們困擾及壓力。留著只是有名無實的婚姻,實在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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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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