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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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離婚法令門檻很高,造成許多已婚姻破裂的夫妻想離卻離不掉,甚至耗盡金錢或時間仍被痛苦的婚姻束縛著。在歐美已有分居離婚的法令,而我國卻仍以法律約制已成怨偶之感情,而造成不少憾事,甚至有女子為取得受傷之事實去爭取離婚之悲劇。
建議修改民法1052條...增加
1.分居一年以上已無感情互動,可訴請離婚。
2.孩子皆已成年無撫養之需求,若夫妻已無感情互動,一方無意再經營婚姻,可訴請離婚。
婚姻之建立在於彼此相愛,不少夫妻為了孩子忍了一輩子,但若已分居或無撫養孩子問題,其中一方已無感情可言,卻因一方不肯放手,只為一張證書而成怨偶爭吵不斷,反而造成孩子們困擾及壓力。留著只是有名無實的婚姻,實在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