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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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初犯即於駕照附註酒駕紀錄及要參加道安講習,並限期自行前往監理站換發,如未於限期內換發即吊扣駕照。
酒駕須參加一年一週/一個月(依血液酒精濃度決定)之社區服務且於服務時著標記酒駕及社區服務字樣之反光背心,共參加三年共三次,才可將駕照酒駕附註消除。
如吊銷駕照,於重考後許須於駕照附註外還須強制於車輛加裝酒精鎖,並限定駕駛只能駕駛有酒精鎖的車輛,如駕駛未裝酒精鎖之車輛,如攔查到,車輛即沒收(不論車輛歸屬於何人,租賃車亦同,車輛所有人有權向駕駛索賠)。
酒駕及連坐法相關罰責及罰鍰應加重。
酒駕附註於駕照上,利於員警攔查時可直觀有此紀錄,更有利於租賃車輛行業選擇是否租賃車輛。
強制規定酒駕者社區服務,不但讓大家知道這人酒駕過還因為人民害怕丟臉而遏阻人民酒駕,更可服務大眾。
而酒精鎖及連坐法相關罰則,則是因為租或借車者害怕自身車輛被沒收或自身被開罰,而阻止酒駕者取得除裝酒精鎖車輛以外的其餘車輛管道。
對於不繳或是富人來說,罰鍰多少其實根本不在乎,只有讓他們丟臉或讓他們取得車輛管道消失及周遭朋友勸說才能阻止酒駕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