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依據詐防條例,網路廣告平臺及金融機構防詐作為分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相關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督導。
二、針對網路廣告平臺部分,依詐防條例第30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就其廣告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與評估,並據以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防制計畫,參照政府公布之疑似詐欺廣告態樣,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對高風險業務關係人採取必要之強化管理措施,可由數發部觀察業者所刊載或播放之廣告內容,透過行政檢查機制,檢視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防制計畫執行情形,以督促業者從源頭強化詐欺防制能力。對於違反詐防條例之平臺業者,數發部亦得予以裁罰並公告於數發部官網。對於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運用科技或科技強化詐欺防制措施者,得依該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給予協助。
三、依詐防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詐欺風險管理機制,並依金管會要求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處理程序,包含異常交易即時通報、款項凍結、警示帳戶資訊共享與協助執法等作為,以提升金融業者整體風險控管與協力防詐能力。自114年3月起,金管會開始按月觀察警示帳戶資料統計數據,並邀請遭列觀察名單之金融機構負責人列會說明,如未改善則公布於該會官網。另外金管會已將金融機構辦理防詐之措施及成效納入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加分項目,以獎勵業者積極與執法機關等相關部會共同防詐。
四、本提案相關內容部分已有現行作法,暫不採行民眾提案;後續將依執行情形與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並調整相關措施。
研商辦理情形
一、依詐防條例督促廣告業者平臺及金融機構落實防詐責任
(一)依詐防條例第30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就其廣告服務遭利用為詐欺犯罪之風險進行分析與評估,並據以訂定合法、必要且有效之詐欺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防制計畫,參照政府公布之疑似詐欺廣告態樣,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對高風險業務關係人採取必要之強化管理措施,可由數發部觀察業者所刊載或播放之廣告內容,透過行政檢查機制,檢視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防制計畫執行情形,以督促業者從源頭強化詐欺防制能力。
(二)依詐防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詐欺風險管理機制,並依金管會要求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處理程序,包含異常交易即時通報、款項凍結、警示帳戶資訊共享與協助執法等作為,以提升金融業者整體風險控管與協力防詐能力,並持續督導業者落實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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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與執法機關合作發展風險偵測模型,並督導金融機構運用科技以提升阻詐之精準度,例如,成立「鷹眼識詐聯盟」等異常金流偵測之同業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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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詐防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得主動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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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督導金融機構配合本部警政署推動「疑涉詐欺境(內)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由本部警政署將彙整之疑涉詐欺境(內)外金融帳戶提供分享予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於客戶臨櫃辦理境(內)外匯款時,如經檢核屬於上開高風險帳戶時,將加強關懷提問,提醒民眾避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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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已促請銀行針對ATM異常交易情形(如持續密集提領等),同步發送提款警示簡訊通知,協助民眾即早覺察異常交易,提升預警防範成效。
(一)數發部對於網路廣告平臺違法部分,均予以裁罰並於官網公告,例如數發部對於Meta未揭露廣告出資者資訊,分別於114年5月22日及6月30日裁罰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與1,500萬元,並公告被裁罰業者名稱、違規事實概要(如未於通報後24小時內下架涉詐廣告、未揭露出資者或委託刊播者資訊等)、所依法律條文、裁罰金額及改正期限,並視情節載明是否採取限制接取、流量管制等附帶處置,或簡述通報與調查過程,以利社會監督。
(二)為督促金融機構加強控管存款帳戶遭不法利用之風險,金管會已建立「警示帳戶觀察指標與督促改善機制」,自114年3月起按月觀察警示帳戶資料統計數據。經列入觀察名單之金融機構,將請負責人到會說明。嗣後如仍持續列入觀察名單者,名單將公布於該會網站。
(一)數發部依詐防條例授權修正《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於113年11月28日公布,並自113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數發部及所屬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鼓勵或協助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二)金管會已將金融機構辦理防制詐騙之措施及成效納入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之加分項目,以獎勵業者積極與執法機關等相關部會共同防詐,另對於金融機構運用科技優化組詐模型及採取相關防詐作為尚無提供相關補助。
參採情形
本提案相關內容現行已有類似作法,暫不採行民眾提案;後續將依執行情形與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並調整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