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瑋
已附議4 (尚餘57日)
尚須4996個附議
提案說明: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於 1995 年,已不符合現代都市大樓的複雜管理需求。現行制度將「管委會」定位為住戶自治組織,卻要求其負擔包括公共設施安全、電梯維護、外牆掉落、消防設備等專業領域的侵權責任。主委及委員往往為無薪志工,無專業背景,卻需承擔民事與刑事風險,已違反「責任與能力對等」的法治原則。
實務上,主委無法判斷外牆結構、電機設備是否安全、帳務是否合法,但一旦事故發生(例如外牆磁磚砸傷人),法院仍認定管委會須負責,導致眾多主委因志工性質而遭起訴、求償,嚴重打擊公民參與意願。
建議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修法建立「管委會有限責任制度」,讓主委及委員不再因志工行為負擔無限連帶責任。
鼓勵或強制引入「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制度,讓技術判斷由專業人員負責,並建立明確的責任歸屬。
推動「主委責任保險」與「公共設施責任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保障居民與管理者。
建立「技術檢查定期報告制度」,確保大樓安全維護有標準可循,並明確劃分責任鏈條。
我們呼籲政府正視現行制度的不合理性,透過修法讓公寓大廈管理走向專業化、制度化,讓志工不再成為替罪羊,讓住戶與管理者的權益都能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