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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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國家都是允許因為收養而造成的兄弟姐妹結婚的,也允許跟某個女生的媽媽結婚之後再離婚而去跟那個女生結婚,連在中國大陸都可以結婚,因為他們不會因為是血緣關係近的孩子而有遺傳缺陷的風險,但是在台灣為了避免親屬關係混亂,仍然禁止這樣的配偶結婚,之前大法官對同性婚姻釋憲,因為這批大法官比較開放,所以同性婚姻就可以通過,但是既然是如此開放,為何還要禁止因為收養而造成的兄弟姐妹結婚,以及禁止跟某個女生的媽媽結婚之後再離婚而去跟那個女生結婚呢?真搞不懂你們的標準在哪裡,然後旁系六等親的問題,我有研究過,就優生學的考慮來說,限制到四等親,頂多五等親,最合理,你們可以用孟德爾遺傳學算一下這機率,大概多少以上就需要用法律來禁止結婚,像美國有31州禁止四等親結婚(美國是典範的優生學國家,兄弟姐妹合意性交在幾乎所有州都要判刑的,在歐洲很多國家雖然也要判刑,但是歐洲基本上都跟日本一樣,只限制到三等親,這是因為歐盟人權公約,但是這在日本韓國是無罪的,最好笑的是韓國,八等親都不能結婚但是兄弟姐妹卻可以合意性交),也有6個州禁止五等親結婚,但是沒有一個州禁止六等親結婚,所以限制到四或五等親最科學,日本跟歐洲就是因為四等親都能結婚,然後孩子就一堆遺傳病,但是六等親生下的孩子基本上都不會有遺傳病,六等親生下的孩子得到遺傳病的機率還比高齡產婦(超過40歲)生下的孩子得到遺傳病的機率低
所以這裡擬將民法第983條改為:(並廢除同性婚姻專法,以落實憲法的性別平等,讓無論異性或同性的伴侶,都可以一起收養與雙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也可以其中一方先收養子女,之後另一方再收養同一名子女,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並且,同志家庭也可以透過人工生殖養育子女)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不在此限。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十年內,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十年內,亦適用之。
世界上限制收養造成的兄弟姐妹不能結婚的國家有多少?世界上限制姻親關係消滅的人不能結婚的國家有多少?世界上限制旁系六等親不能結婚的國家有多少?台灣連同性伴侶都可以結婚了,世界上開放同性結婚的國家有多少?這批大法官比較開放,但是既然那麼開放,那因為收養造成的兄弟姐妹等等,是不是也應該要開放結婚?台灣的婚姻法真的很好笑,同性伴侶可以結婚,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不能結婚,表兄弟姐妹的孩子之間也不能結婚,連跟某個女生的媽媽結婚之後再離婚之後,也不能跟那個女生結婚,所以你們的開放到底是怎樣的開放?不是說什麼都要學歐洲例如同性婚姻?怎麼這些又不想學歐洲了?真搞不懂你們的標準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