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乙醇
有關彰化縣警察局於11月1日起,在139縣道針對騎乘機車過彎角度小於60度之科技執法實施。
一、節錄自Facebook粉絲專頁-MSF - Moto Skills Factory的文章:因為不同車型就有不同的壓車角度,重心比較低與後輪越寬的車通常轉彎時需要比較大的角度。
有時候聽到騎士們聊"滿胎"的問題。190或200的後輪其實比160與180還有容易滿胎。輪胎越寬,離心力能影響到的輪胎接觸面越大。所以在同樣的彎與速度,輪胎比較寬的車需要比較大的壓車角度(MotoGP與Moto3比賽時會發現過彎速度一樣但MotoGP的車壓車角度比較大)。
二、機車為兩輪行駛交通工具,轉彎時一定會與地面傾斜,如果為了避免受罰而違反物力原則而發生事故。該科技執法等於為變相殺人工具。
三、因個人行為選擇過彎壓車而造成事故,因由騎士自行承擔後果。因此造成他人傷亡,也應鑑定事故起因而進行後續賠償等相關事宜。不應以科技執法去要求騎士應如何騎車。
四、危險駕駛行為有很多種,不能以過彎角度去判定是否為危險駕駛。
五、山區道路路面因配合山區路基,有些路段本身就非水平面,而是有請斜角度的,配合過彎,每台車、每位駕駛勢必會有寢斜角度的發生。
六、彰化縣警察局此作為未來將對全臺灣山區道路及所有彎道行駛安全造成全面性影響。
七、此作為不免讓人聯想是否為該縣政府為增加財政來源,未考量行車實際狀況。不免讓人聯想相關單位的人坐在辦公室裡,大部分時間使用的交通工具為汽車,甚至不會騎機車,就覺得過彎傾斜是危險的。
一、此項科技執法拍到照片後雖有交通業管單位評判是否違規,若此人利用優化交通安全利益更大。
二、騎士為避免受罰,過彎時可能造成更大的危險。取消該項可保障騎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