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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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68&job_id=205555&article_id=122109住者有其屋租者有其屋,政府興建大量社會住宅是抑制房價高漲有效方法!!
台灣房屋價格太高,居民怨首位。
建議政府施行住者、租者有其屋利民政策內容如下:
政府編列一筆五千億元至一兆元台幣,住者有其屋、租者有其屋建設國民住宅基金。基金籌集:1.全國每年土地稅和房屋稅百分之十的稅金,專款專用撥入國民住宅建設基金。2.可以在桃園航空城設立國際級觀光賭場來籌集資金,專款專用,以新加坡設立觀光賭場經驗,一年大約收入幾百億左右台幣,十幾年左右,即可籌足建設國民住宅基金。觀光賭場設立,須有配套措施,例:1.外國人可免費進入觀光賭場(賺外國人的錢為主),2.本國人進入觀光賭場,須收取入門票費用:一人5000元(避免國人沉迷賭博),3.若本國人的六親中,只要有其中一個親人,向政府巿縣鄉鎮公所申請,禁止其親人進入觀光賭場時,該人就無權進入觀光賭場(避免個人因況迷賭博,而帶來家庭糾紛)。設立觀光賭場,除可籌集建設國民住宅資金,亦可增加就業機會,增進地方經濟繁榮,一舉三得。
2.依各縣市人民需要,大量建設只租不售國民住宅,供沒自有住宅民眾承租居住。
3.有四種坪數可供選擇:a.二十坪房屋:一房間、一客廳、一餐廳、一廚房、一廁所。b.二十六坪房屋:二房間、一客廳、一餐廳、一廚房、一廁所。c.三十二坪房屋:三房間、一客廳、一餐廳、一廚房、二廁所。d.三十六坪房屋:四房間、一客廳、一餐廳、一廚房、二廁所。
4.若房屋建設成本總價為:三百六十萬元,承租期限三十年《三百六十個月》,每月租金即為一萬元,剛好是總價成本數,承租三十年到期後,該房屋即自動為承租人所有,擁有房屋土地產權。達到住者有其屋、租者有其屋政策。承租期限長短,可由承租人依本人經濟狀況,選擇:10年、20年、30年、40年,其中之一為承租期限。承租人須自己負責管理和整修房屋貴任,若承租人選擇由政府負責整修房屋者,承租人須加付百分之十房屋總價整修基金。
5.政府不以賺錢為目的,收支平衡即可,若因天災或任何因素,導至基金總資產少於五千億時,政府要每年編預算補足。此基金預算一次編列到位,可永續經營利用。
6.承租人若要提前擁有該房屋所有權時,只要扣除巳繳租金補足差額,即可馬上擁有該房屋所有權,例:房屋總價為三百六十萬元,每月租金一萬元,巳繳三百個月《三百萬元》,只要再繳餘額:六十萬元即可。合乎住者有其屋、租者有其屋政策。承租20年以上者,才可用此權利。
7.承租期間,承租人不幸死亡,可由承租本人親屬,沒有自有住宅者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繼續承租該房屋。
8.承租人中間退租解約或轉租他人,承租條約內容:不得轉租他人,即自動喪失承租權利,且巳繳租金,政府不退還,併入基金。
9.承租人多於新建成國民住宅提供總數時,由抽籤方式決定,誰獲得承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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