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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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202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目前我國道路管轄機關分歧,最主要是二大系統,一是市區道路,由內政部國土署負責。一是公路,由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局、高速公路局)負責。
只有被交通主管機關公告的國道、省道、縣市道、鄉區道、專用公路,成為公路系統,才受到公路法的規範。我國的公路規範,多半引用美國標準,比較站在以車為本的思維。
如果沒有被劃歸公路系統的道路,是否受到其他法律的規範,則要看這些道路位於哪裡?要受到市區道路條例(含規範行人安全設施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約束,必須是:
也就是說,在臺灣省11個縣境內【非都市計畫區道路】,是不受任何法律規範,當然也就無需依法設置相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
交通部以車本思維,只求車流快速消化,只要交通事故多,並不思索以交通工程來改善,就是透過降低最高速限標誌、更多的紅綠燈號誌來處理。原因是道路建設,在地方還是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工務部門;而非交通局處負責(只有中央交通部,因為有高公局、公路局,所以有工程部門)。除非是直轄市、省轄市,不然各縣政府工務處只管縣道、鄉道,其餘道路直接放生,因為市區道路條例根本無權管轄各縣非都市計畫區道路(村里、一般道路)。
單靠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不夠的,唯有一部完整的《道路建設法》,才能完整統攝我國村里、一般道路的基本規範,各地方政府工務部門,才不會因為不屬於市區道路、公路,而對於其他村里、一般道路直接放生。
建議事項
我國村里、一般道路有一個中央主管機關專責,並依此法訂定相關人本道路設計規範,交地方政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