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居家托育改革提倡
已附議338 (尚餘48日)
尚須4662個附議
現行居家托育收托名額制度,以兩歲作為主要分齡界線。在實務上,隨著幼兒園就讀年齡、家長托育選擇及托育市場需求改變,兩歲以上幼兒持續接受居家托育的需求相對有限,使部分居家托育人員即使仍有依法可使用的收托名額,也可能因年齡配置限制而難以實際招收。
建議政府檢討現行居家托育收托年齡配置制度,將分齡界線由現行「兩歲」調整為「一歲」,以「未滿一歲/一歲以上」作為新的分齡基準。
本提議並非增加居家托育人員的總收托人數,也不是取消幼兒年齡安全管理,而是維持現行收托總人數上限及既有配置運作邏輯,僅調整分齡年齡界線。亦即,新制度仍依現行模式運作,以未滿一歲幼兒二位為上限,並可依實際在托幼兒年齡形成「二位未滿一歲+二位一歲以上」、「一位未滿一歲+三位一歲以上」或「四位一歲以上」等配置。
同時建議政府一併檢視聯合托育、必要短暫外出、家長補助與幼兒園銜接、契約及居家托育執業環境等相關制度,使居家托育政策更符合第一線實務需求,並在不降低兒童照顧安全與品質的前提下,提高制度的合理性與可持續性。
詳細制度問題、實務案例、改革方案及相關配套建議,另整理於附件《臺灣居家托育制度改革白皮書》,供主管機關研議參考。
本提議若能推動,可在不增加居家托育總收托人數的前提下,使收托年齡配置更符合目前家庭托育需求與第一線實務。
對幼兒而言,可維持穩定且連續的照顧關係,避免制度設計與實際托育需求落差影響照顧安排;對家長而言,可增加居家托育選擇的彈性,降低尋找合適托育服務的困難。
對居家托育人員而言,調整分齡界線後,可改善現行制度下因特定年齡層幼兒較難招收而造成名額無法有效運用的情形,使收托配置更貼近實際市場需求,提升執業穩定性。
本提議並未要求提高總收托上限,而是以現行制度的安全管理及收托模式為基礎,調整年齡分界,使政策在兼顧兒童安全、家長需求與托育人員實務的情況下,更具合理性與可執行性。
長期而言,若能同步檢討聯合托育、必要短暫外出、補助與幼兒園銜接等相關制度,可減少制度與第一線實務間的落差,提升居家托育服務的穩定性與永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