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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拖板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另立處罰條例

提議者 Ms.Hsu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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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5
自行撤案
2017-10-25
針對拖板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另立處罰條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拖板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因胎紋不足、貨物綑綁不確實或未依號誌指示行車等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往往異常重大,應另外針對此類大型貨車另外立法,而不能完全適用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且應將業者納入開罰之列,例如車輛未定期檢驗、胎紋不足、超速等,以減少大型車禍事故發生的機率。

利益與影響

台灣每年都有不少車禍事故一再發生,而往往聯結車、拖板車等所引發的事故最為重大,希望能針對此類大型貨車另立處罰條例,並將業者納入開罰範圍,以使職業駕駛及業者警惕,減少大型車禍事故發生之機率。

 

依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各款違規情事,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對大型車來說,可能造成的事故比小型車來得嚴重許多,依比例原則應加重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期能針對此類貨車另外立法加重罰則,降低類似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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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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