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udit Lock
檢核未通過
完全廢除動保法之理由如下:
1. 動保法充滿矛盾與漏洞
舉例而言:
動保法第六條規定不得虐待或傷害任何動物,但是又在第12條不限制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之宰殺,宰殺過程必定會傷害動物本身,所以兩條互為矛盾。
2. 動保法只對某種特定種類動物予以特別待遇
整體法律都只對犬、貓等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進行保護,其他同等之脊椎動物如雞豬牛羊等動物卻可任意進行宰殺,而且法律對於「經濟動物」之範疇太過籠統,如果就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難道說犬、貓、兔等動物就不能當作皮毛、肉用、乳用等經濟目的來使用或屠宰嗎?故以公平性而言應該也要將該法所謂的「犬、貓」等動物列為經濟動物才符合對所有脊椎動物的一視同仁。
3. 動物並非人類,不應以法律保護之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適應人類社會之變遷及情勢發展所制定,亦即法律旨在規範人類生活之維持與保護,又法律強調人類社會之正義、平等性及客觀性,保護動物既不符合社會正義、也並非保護或規範人類生活為目的,該法制定原則根本不符合以上法律之基本功能與目的,故動物不應以「法律」予以保護。
4. 動保法不符合整體公平性
很多人認為「虐待甚至屠殺貓狗等寵物」是件非常奇怪而不應該做的事,但別忘了這單純只是我們對寵物莫名溺愛的想法,如果寵物不該被虐待或甚至屠殺,那麼雞豬牛羊,甚至是其他軟體動物、節肢動物(昆蟲)或是非動物的細菌、病毒理應也要享有同等的權利,畢竟它們也是「生命」也應該要被尊重,為什麼人們只偏愛保護他們身邊被認為是「應該保護」的動物而卻忽視其他動物的保護呢? 這樣似乎不符合整體的公平性。
結論:個人看法是《動物保護法》應該完全廢止,而且就法律整體而言完全不符合平等性以及法律制定過於主觀。犬、貓等供人類玩賞、伴侶之「寵物」享有比其他動物還要崇高的保
護,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就不是「生命」而不應擁有同等的保護嗎?
再說,什麼是所謂的「寵物」? 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這根本是對特定動物的偏愛及驕縱! 而且法律還特別強調是「犬」和「貓」呢…
根本是主觀想法!
所以動保法應該廢除,再說動物本來就不應該擁有與人相同的權利,整個法律根本就是以主觀的觀點在溺愛寵物和動物,而且該法對人類社會一點幫助也沒有!
就大多數人的想法而言,動物保護是沒有必要的措施、是約束人民無意義的羈絆,而且法律都只保護像犬、貓這類主觀上「可愛」的動物,是非常不公平且沒有意義的法律。再者,動物憑什麼要受到保護?憑什麼政府可以用法律強制約束人民對待動物的方式?人類本來就有權對其所屬動物做他想要做的事,縱使是虐待、殺害、娛樂、食用等等都是每個人的自由,政府甚至法律根本就不可以管束這些施虐者和食用者的作為,甚至應予以尊重。
又法律是為人類社會所訂定的規則,不是為了「動物」!!動保法不只是沒必要的法規,根本是惡法中的惡法,不只沒有保障人類權益,甚至還約束人類行為、浪費社會資源,實在非常不應該。
故《動物保護法》應該予以廢除,並且不得有任何保護動物或存在任何動物福利相關的政策。社會是為人類而生的,法律是為人類而起的,讓我們一起打擊惡法破除為配合少數人價值觀的動保魔咒,還給社會及立法的合理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