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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節候選人之第26條

提議者 Nicholas II

已附議5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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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12-05
檢核
2022-12-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2-04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節候選人之第26條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我認為,應該要增設第十點。那就是有任期保障的現任或剛當選之民意代表及地方行政首長,除尋求連任之外,一概禁止帶職參選。中央政府無任期保障之各部會首長,亦同。

據我所知,帶職參選在民主國家很常見。例如:美國的小布希和柯林頓是州長帶職參選總統;歐巴馬和拜登是國會議員帶職參選總統。儘管如此,我認為這種政治文化不適合發生在中(華民)國所統治的臺灣。畢竟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且恪守本分是我們臺灣人民的美德。

利益與影響

自從2018年(民國107年)的地方選舉之後,在我的居住地高雄市發生了很荒唐的事件,那就是時任中國國民黨籍的高雄市長韓國瑜在2019年放韓假帶職參選總統。總統落選之後,才返回高雄市政府上班直到2020年6月6日以939090的票數被罷免之。

然而這次2022年(民國111年)民主進步黨卻有七位立法委員帶職參選縣市首長,十分諷刺!反觀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他在2020年8月15日參選高雄市長補選之前就已辭去行政院副院長的職位,雖然做的不是最完美但他是全臺灣政治人物的楷模!

最後我認為,唯有禁止帶職參選才有辦法1.讓各級行政機關和民意機關得以正常運作2.減少不必要的政治紛爭和衝突3.提倡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良好政治文化和美德,才能讓台灣的社會更加美好。也希望中(華民)國的每一個行政區都有一個暖男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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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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