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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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4項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藉立法規範將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予以落實,以避免新聞未經查證之情事發生。
其中"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項目,建議修改內容如下:
"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民間事實查核單位及組織多方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及向上通報至行政院",經確立違反規範者,除了依法受罰外,需於各大廣電及平面媒體登報公開受罰內容及道歉啟事,屢次犯及情節嚴重者予以撤照處分。
藉由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加強罰則及撤照等規範,提升新聞倫理及專業,保障閱聽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