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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之修法建議。

提議者 Ming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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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3-02
檢核
2019-03-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5-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4項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藉立法規範將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予以落實,以避免新聞未經查證之情事發生。

其中"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項目,建議修改內容如下:

"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民間事實查核單位及組織多方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及向上通報至行政院",經確立違反規範者,除了依法受罰外,需於各大廣電及平面媒體登報公開受罰內容及道歉啟事,屢次犯及情節嚴重者予以撤照處分。

利益與影響

藉由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加強罰則及撤照等規範,提升新聞倫理及專業,保障閱聽人權益。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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