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ierre.k
檢核未通過
一年前,蔡總統依據「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代民發聲修改成現在的勞基法,雖然勞資雙方都不慎滿意,但卻也努力適應,而時至今日在【賴神】威名下重啟勞基法糾紛,並且在利益上大為向資方靠攏,不管是可以連上12天,亦或兩班中間只要休八小時即可再次排班,與假日加班費最少以四小時計算改回以小時計算,最重要的加班時間是以三個月138小時為上限,都讓人覺得在為資方打開大門。
如要修改勞基法,應以蔡總統所依據的「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其一必須更改正職人員日薪.月薪計算方式,月薪/30此項規則改為月薪/22以工作日計算,達成蔡總統的「工資成本以價制量」,而在連續上班方面則取勞資雙方皆有利之版本如下 ,可連續上班12天,連續上班7日後日薪*1.1,已達成勞工與資方互惠,而在加班方面維持假日加班最少給予四小時加班費之規定,四小時後加班費以小時計算,因勞工假日上班必須負擔通勤時間成本故以四小為起始單位,並在四小時後以小時計算給予資方彈性。
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以下為整理
1.正職人員日薪.時薪計算方式更改為,月薪/22日,日薪/8。
2.可連續上班12日,連上7天後基本工資*1.1。
3.維持假日加班最少給予四小時加班費規定,五至八小時改為以小時計算。
1.正職人員日薪時薪計算方式更改,對勞資雙方都有利
如勞工請假,公司將能以更高薪資聘請臨時工作人員,亦或節省一日支出
如資方要求加班,勞方也能獲得更多加班費。
2.更改連續上班日,有利於資方,但連上7天後基本薪資*1.1有利於勞方,同時避免資方以連續上班方式減少人力導致勞方過勞。
3.維持假日最少給予四小時,為保障勞方付出交通時間成本而無法回收。
五至八小時改以小時計算,為保障資方而保留加班彈性。
以上提出各點皆符合蔡總統所以據之「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之最高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