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請交通部研議修法,解決全國水域遊憩管理之亂象

提議者 李元治

已附議63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366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9-10-16
檢核
2019-10-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2-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所訂定的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出爐十幾年,已在全國造成各種浮濫設立水域禁區的亂象。現有法令的問題試舉例如下:

1.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對水域遊憩的罰則過重,不符比例原則 :
陸上車輛路邊紅線違停一般處600~1200的罰緩,國道跨越槽化線,罰款3000~6000元。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則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而在發展觀光條例上明訂: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由以上可得知,車輛進入禁區(紅線、槽化線等)罰款數千元而已,水域活動器具進入禁區,卻從一萬元起跳? 另外水域活動的最高罰則訂得比酒駕還高,莫非立法諸公覺得水域活動對社會的潛在危害性比酒駕累犯還要高??

2. 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10條之保額設定與市場實況脫節: 舉例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在107年7月5日之發函(觀鵬琉字第1070900068號),宣導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保險條文案的第四條說明中即提及: “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部份,據悉因市場尚無水域遊憩活動傷害保險商品,故暫無要求業者必須為遊客投保作害保險,以符實際。” 由上可得知該法條的設定有重新檢討的必要,過高的保額,造成保險公司不願意提供相關保險商品或動輒拒保,不然就是把投保金額設得很高,讓投保者的負擔很重。法令的種種不近情理,讓我國水域活動的發展窒礙難行。

3. 現行公告缺乏複核機制、決策的形成過程不透明::觀光條例第36條: “ 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例如國內隸屬中央的風管處擬對轄下水域做限制時,尚須經交通部觀光局簽核同意。 但其他地方水域主管機關在做公告時卻缺乏複核機制,容易造成獨裁。條文中所謂”會商有關機構”已形同具文,無實際約束作用,請考慮在管理辦法中明訂須確定至少與一個單位會商或經複核的程序而公告方具效力。又,其公告的形成過程應公開,例如民眾可查詢到會議記録內容,了解哪些單位哪些人與會, 基於什麼樣的考量所以才做出水域遊憩的禁令? 應明訂於管理辦法中。

利益與影響

綜觀近年許多水域主管機關,例如桃園、新竹、宜蘭、花蓮等縣市政府,將大片大片的轄下海岸、湖泊、河川無理封鎖,禁止民眾進入,已很明顯違憲,也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立法初衷。

自古政府如果要發展民生,就要對百姓輕徭薄賦,減輕徭役,降低賦稅,以利經濟發展。行政院已經宣示我國為海洋國家,要向海洋發展,同樣也需要採取”輕徭薄賦”,革除現行過苛的罰則與過高的保額,並在加強水域安全上有實際的作為,讓國民從怕水畏水到能輕易且安全地接近水域,提高民眾識水率,我們才能變成真正的海洋國家,海洋強國。

台灣現在水域管理的亂源來自行政院交通部頒布的法令,上述法令顯然未臻完善,不能符合時勢需求。雖經民眾數年的陳情、連署、遊行抗議, 各地方水域主管機關卻依交通部上述法令便宜行事,逕行大範圍封閉水域的案例層出不窮,嚴重阻礙了國民的親水權益,與行政院宣示海洋國家的政策牴觸。與交通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立法精神背道而馳,而發展觀光條例最後也實質上變成”阻礙觀光條例”, 顕然法條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解鈴還需繫鈴人,請交通部負起責任解決弊端,謝謝。

3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